2023-06-14

2023-06-13  本文已影响0人  斧正堂


A项,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注意“因”的判断。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

        本题中,甲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表明甲是出于泄愤、报复目的而杀害妇女,该杀人行为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死亡,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并罚。

        注意:虽然甲杀死妇女后实施了奸尸行为,也不能认为甲的杀人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因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的对象是活着的妇女。奸尸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与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B项,在2007年考试时,刑法对此规定了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但是注意,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删掉了结合犯的规定,要求数罪并罚。因此注意,依照当时规定,B项说法错误。依照现在规定,B项说法正确。

        C项,刑法并没有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强奸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没有规定这种结合犯。因此,按照正常原理,丙实施了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就应当数罪并罚。提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按照结合犯处理,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也即结合犯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产物;按照正常原理,应当数罪并罚,也即数罪并罚是原生态的做法。

        D项,刑法对此规定了结合犯“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加重处罚)”,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原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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