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理
论 理
纪由
理,原出于利与力。因为有利才有引力,有弊才生斥力。故“趋利避害”是古今中外的恒理。不仅人是如此,无机界和自然现象都没有例外。对不同领域的利弊所伴生的引、斥力进行探索和描述,就有各种理。力在相关事物之间的表现统称作用。宇宙间现在已经被人发现和公认的作用有四,即:“磁场、引力场、强相互作用和弱相互作用”,包括尚未发现或虽有人发现还未被公认的作用力皆可综合为三,即:“吸引、排斥、中和”。大至宇宙,小到基本粒子。从宗教中的神、佛、上帝、真主到无机物,就作用力而言,只有上述三种作用力的层次差,方向差,强弱差。因此,任何理(论)都不过是对此三种力的揭示和表述,揭示的精度是衡量理的真假程度的唯一标准,自然科学是如此,社会科学也是如此。哲学的任务是对所有的理进行综合、分析、加工、整理、提纯、去伪存真,揭示其共性,分清其特性,并鉴别其表象和本质。也就是诸理在不同时空和不同层次的强弱差。或称诸理在相互作用中,在不同空间,不同层次因时间变化其强弱程度的演变趋势,给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予战略上的指导,给科学研究提供方向,指明捷径。
所谓规律、法则以及我国古典哲学中使用的道、禅等均属对三种作用力认识的不同形容词。并以对三种力认识的精度可辨其真伪程度。“理”就时间分有老理、中理和少理;就空间分有点上的理和面上的理;就程度分有强弱差。老理(旧理)中又可分为老已逝、老已衰、老亦(益)壮、死复生;中理与少理(新理)也同样有上述的复杂变化。“理”在时间上的延续与在空间上存在的广度和深度(层次)成正比。理的强弱程度与真假程度(纯度)成正比。纯则真,混与杂则假、真必强、假必弱。真与假又与对不同时空的利弊和因此伴生的引、斥、中和的力揭示的准确程度为依据,并无例外。
“理”渗透于一切领域,包括实与空两种正反存在。无论人们称它为物质还是称它为精神,总之,如果没有力(作用)或各种力(作用)处于完全绝对平衡(中和、静止、抵消、湮灭)状态,也就是真无和真空。因为它没有反应和作用,通常人们会以为它不存在。
“万物有灵”论实际是说任何存在都有吸引、排斥、中和的反应能力,作为实物(粒子)概念的存在总是因其利弊变化而发出吸引、排斥和中和力的不同程度的各种力。这种力在不同范围相互较量,干扰,相互攻守,相互依存(利用),当势均力敌或相需时表现和平共处,这种情况就是平衡中和现象。人们把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中和(结合),习惯上称为不同物体、不同现象、体系、系统、结构、组织……在中和内部或外部尚存的引斥现象可以统称为反应或作用。古人把所有尚存的反应和作用都统称为灵。物、现象、体系、结构……有繁简和优劣之分,其反应也有繁简和优劣之分。基本粒子其结构简单,反应也相应简单,随着粒子的结构(结合)不断复杂,其引、斥、中和的反应能力也趋向复杂。物(结构……)与反应能力总是伴生的。物理反应和生物反应(本能)与人类精神思维,(反应)仅仅是反应能力的复杂程度上的不同。
“理”源于力。为什么在日常用语中两者似乎又严加区别呢?比如某某人只讲力不讲理。其真实含义是:因为利与弊在空间含量不同,它所伴生的力在时空中的延续能力不同。在对比中,人们从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学习中把认识能力所能鉴别出延续时间长、范围广、力量强、普遍存在的力称为理,相反者称为力。或把面上的力称为理,点上的理称为力。由于人的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不同,对同一种理或力,有人称为理,有人则仅称为力;实质上不过是大力、小力、长力、短力、点力、面力和大利、小利,常(长)利、短利,因水平和参照标准不同所赋予同一现象不同的名称(词)罢了。
人们把比较复杂而又不需准确形容的各种范围因利弊而伴生的各种正(引)反(斥)力按其结构分类而命名各种理。它有些类似数学中的符号,便于记忆和表述。在这些符号中所应包含的复杂方程,多数或基本上已经相互抵消,只是反映尚存的数据(作用力),这就是各种现象被人们所命名的“理”。
自然科学的理,因与人(集体和集团)的利弊不发生直接联系,只在占有和使用上间接地影响其利弊。故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只称定理、定律或某某论等,从不称主义。无论认识的准确程度如何,适应范围如何都不称主义,主义只在社会科学或哲学界使用。因为社会科学和哲学将直接影响人的行为。因此,只要称主义就只能是以一定局部利弊为基础,并代表一定局部利弊的理论。故可以简称“主义者,人类局部之利弊也”。所差的仅仅是局部的范围有大小不同罢了。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因时空变化而形成的纵横的复杂联系和结构,必然伴生与此相应的复杂利弊。如民族、种族、国籍、地区、信仰、阶级、阶层、职业、工种、职称、性别、社会团体、文化素质、道德观念、兴趣爱好等等。只要有一种存在就必然伴生相应的利弊,因而也伴生相应的感情倾向——好恶与爱憎。这就是各种性、阶级性、民族性等。本质上都是对这种性的表述,也就是所谓的各种“理”。
“理”的真伪决定于全和纯。假理不是具有片面性就是自身必存在相互抵触,任何假理,总会存在讲理者言行不一,或因不同时空讲的理之间相互抵触,假理必然经不起“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验证。因此,任何经不起揭露自相矛盾之处的部分都是有假和不纯的部分。
“理”的真伪,是以对利弊揭示的程度和纯度(精度)为转移。研究哲学面对的是整个宇宙,对宇宙诸作用力都不应忽视。而诸作用力既然是均可综合为三,因此只有全面、精确地揭示在各种程度和领域(时空)都客观存在的吸引、排斥、中和的力,才能把握其演变趋势。
研究哲学,探索真理,精确地揭示宇宙间各种层次的三种力的强弱差,时空差,并准确地加以表述,这就是哲学工作者的任务。它要求哲学工作者对哲理表述,在态度上必须做到求其纯,防其混。要求前后、左右、上下、表里之间自身必须融会贯通,无互相抵触之处,整个逻辑必能自洽。还应注意,求其实防其华;求其是(真)防其伪(假);求其明(显)防其暗(隐)。在命名时应谨防同是而异名;或同名而异是。避其乱求其位(治);避其粗求其精。这种能力本质是运用理论上的矛和盾的能力,矛之指为弊为假,盾之保为利为真(纯)。又可统称为分合的能力,没有真的合不能分出假混,不能分出假混就无法实现真合,不能综合的人也难分析。不善分析的人也不善综合,它既是研究中的战略学,也是战术学。
逻辑学是运用定理(研究成果)鉴别自身及诸理的提纯法。因定理多是在反复实践中几经提纯过的理,故运用逻辑学检验真理的方法必然优于单纯的实践检验法。结论是:虽然真理必须经得起实践检验,但任何实践都存在时空的局限性,更具偶然性,往往只适应特定时空或特定条件,故仅凭实践并不能验证某理是否真理,实践只能证明一般理的论述有据,并不能判定其是否真理。真理检验法只能是在学术争鸣中优选,检验过程实质上就是辩论的过程。争鸣中的论据有些是直接的实践,多数是间接的或历史的实践,往往是无数次经验与理论互相渗透交织在一起总结出的定论,故纯实践与纯理论都是用语上的错误,它的真实含义仅仅是理论与实践水平上的程度差。因为语言本身就是在实践中诞生发展的,故用语言表述的理,无论多荒谬都离不开实践只有经得起逻辑论证,经得起争鸣的理才更接近真理。
既然“趋利避害”是恒理,要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所表述的理就必须做到“通”和“顺”。这应该是起码的条件。哲学的任务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被认为诸理通与顺的总法则。也就是诸理的最佳交通法规,并规范和指挥疏通工作,因此哲学就更要求自身通和顺。哲学的定理之间不能有丝毫抵触和相悖之处。哲学工作者首先应用自己讲的理规范自己的言和行,言行不一的理是属于策略领域的理,不是公理。策略的真实含义实际上是伪装。兵家称为诡道。诡道的含义,孙子概括得十分精炼,即:“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婢而骄之,乱而取之,攻其无备,出其不意,故迂其途……”虽然也是理,但不能作为哲学的真理,当对方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时,就必将吃败仗。作为哲理,如果你的理不能规范自己,以身作则,也就达不到通和顺的目的。
哲理,既然是宇宙间无所不包,无所不在的总理,故怎样表述都有言犹未尽之感,实因言难尽。此篇虽未提阴阳,但却是在阴阳哲理指导下,作者关于理的认识,希望能与读者达成共识。
更简称为:“以理压理见真理”。当“以理压理见真理”这句最简单的结论,一旦成为理论界的共识,那时任何权威都将无法用权力来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歪理邪说,那种在学术领域中一家争鸣、家花独放的局面也就寿终正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