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2021-09-20 本文已影响0人
环环lawyer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某在起诉离婚前将其名下195000元的存款转给案外人雷某丽。对于该转款,雷某某一开始声称是用于家庭生活,在流水被调取后,其又称是之前借了雷某丽的钱,该款项是偿还借款,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雷某某陈述前后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民法典1092条,可以对其少分。据此,法院判决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审判实践中,需注意,可以不分或少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毁损、挥霍,或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可不分或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