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持“欠条”索要嫖资,男子拒不承认,是否构成诈骗罪?
男子许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女子小希,两人在网上相聊甚欢,在交流过程中,女子小希暗示自己可以提供“伴游”服务,许某对此颇为动心。
在经过一番商榷后,两人最终以每天2千元的费用达成了交易协议。随后,两人相约在线下见了面,并开始一起结伴出游。
而在伴游的第一天晚上,两人便发生了非法交易。不过事后,让男子许某没想到的是,女子小希突然临时加价,将每日伴游的价格提高到了3千元。
男子许某对此当然是不肯答应了,正想要开口拒绝,不过话刚到了嘴边,突然灵机一动,竟然耍起了小心思。他假装答应女子小希加价的要求,不过却表示要等伴游服务结束后,再一起结算费用。
为了取得女子小希的信任,许某还当场打了一张欠条,表示伴游结束后,小希完全可以凭借这张“欠条”向自己索要费用,有了这张欠条,他就是想赖账也赖不了。
女子小希不疑有它,高高兴兴地收下了欠条。随后,两人在欢声笑语中度过了接下来的日子。然而,让女子小希万万没想到的是,伴游服务结束后,当她持“欠条”向许某索要费用时,许某竟然拒不承认,坚决不肯兑现。
两人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和推搡,争执不下后,感觉上当受骗的小希,一气之下,也没考虑那么多,以自己受到诈骗为由,当场选择了报警处理。
而警方在经过详细的讯问和调查后,最终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随后,警方认为男子许某并不构成诈骗罪,不过由于涉嫌嫖娼,警方还是对许某进行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小希也因提供非法交易,被处以了行政拘留。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警方为何认定男子许某不构成诈骗罪呢?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诈骗罪骗取的只能是财物。有些违法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是由于其骗取的并不是财物,因而并不构成诈骗罪,比如骗色,骗取的就不是财物。
本案中,男子许某给小希打了张欠条,事后却拒不承认,许某的这种行为的确属于欺骗。不过,我们不能说,只要存在欺骗行为便能认定为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男子许某自始至终都没有骗取小希本身的财物。而许某的行为,其实本质上属于利用“空头支票”进行骗色的行为,而骗色并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女子小希持有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小希如果凭欠条起诉男子许某,法院是否会支持?
对此,本文认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女子小希持有的“欠条”,实际上是男子许某未支付的嫖资,并非许某真正意义上欠了女子小希的钱。这种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卖淫嫖娼不仅属于违法行为,也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许某给小希打得这张欠条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由于小希持有的“欠条”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小希凭欠条起诉许某,要求其支付承诺的费用,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嫖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会依法被公安机关没收,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任何个人都无权私自处理。
也就是说,即使小希最后凭借欠条,向许某要回了承诺的费用,不过,由于这笔费用属于嫖资的范畴,因此,也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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