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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基本事实都不尊重的律师,还是别做律师了吧

2019-07-10  本文已影响170人  如是斯文

我真的不想做律师了,这是我的心告诉我的。我也正在淡出这一行当。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可是就有人偏偏喜欢颠倒事实,混淆是非,而且是脸不红,心不跳。我就在想,难道是为了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居然就可以信口雌黄了吗?基本道德底线都没有了啊!

最近替朋友和亲戚代理了两个民事诉讼的案子,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个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案情我就不详细说了,我只说一下被告代理律师被事实打脸的情节。

房屋买卖,我代理买房的人,只签了购房意向书,交了一半的房款后,因卖方原因,一直办不了网签,多次交涉无果,起诉要求解除。对方代理律师竟然说办不了网签是因为买方的原因,并且说多次通知买方办理都无故拖延。在法庭上我无奈地摇摇头,拿出买主与对方销售人员的对话录音,结结实实打了她的脸,我就不明白一个二十多岁的小姑娘,是谁给她的勇气信口胡诌呢?法官随后的发问,又给她来了一巴掌:“现在涉案房屋有没有抵押或查封?”此时,她怯怯地说:“还抵押在银行。”“不解押如何办理网签?”自然是无言以对。

房屋租赁的更有意思,租房的是单位,以员工的名义跟房东签合同,作为员工宿舍用。年初以单位名义发函给房东,说双方没有书面合同,通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合同本来是2010年签的,到2020年到期。现在却不承认签了合同,也不承认签合同的是他们的员工(我去查过,的确没有劳动合同和保险记录)。庭审中律师说公司是2013年9月租住的房子,之前的事情不知道。因为房子和家具出租的时候是全新的,现在都面目全非,全部报废,房东提出索赔。法官一起出现场查看,被告公司2012年的宿舍规章制度赫然贴在墙上,真不知道律师的脸为什么不红。

作为一个老律师,我认为作为代理人,替委托人说话是应该的,但前提是一定要尊重基本事实,如果你连基本事实都视而不见,你这个律师干脆就别当了。

律师可以据理力争,但绝不可以为虎作伥,助纣为虐。

连基本事实都不尊重的律师,还是别做律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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