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帝君亵字罪律二十九条
1、将人钱买要浴焚之字纸,取用作践者。一百罪。殀折。子孙贫贱。
2、骗人买字纸钱,不买字纸焚者。一百罪。定然恶病夭折。
3、己身不敬字纸经书。又不训教子弟,递相轻侮者。一百罪。恶疮遍体。生痴聋暗哑。
4、遇字纸焚处,踏践扑灭收用者。八十罪。定生肿毒。
5、家中破书废纸,换碗换糖作践者。八十罪。定生痴聋暗哑。
6、家藏敬字书文,或拭秽并靡烂者。七十罪。多恶事无救。
7、僧道以有字幡。作囊杂用者。六十罪。薄福受刑。
8、以字纸包药裹经书木鱼器用者。五十罪。蒙蔽慧心。
9、以字纸拭物拭几,及揉搓弃地者。四十罪。遭流离去智慧。
10、劝善书惜字文,不信不传者。三十罪。穷年窘迫。生不肖子。
11、以经书字纸,放船舱底,并马上骑坐者。十罪。生疮受人欺侮。
12、已身不敬字纸,反笑人者。十五罪。多遭横非。
13、以字纸漂污水,焚秽地者。十五罪。多目疾皆盲。
14、以经书作枕头,及以钱与字放床褥者。十五罪。穷苦受杖。
15、以字纸引火打亮者。十罪。生疮癣。
16、见妇女剪字纸做鞋样,为花垫盘盛盒,男子不禁止者。十罪。受官刑惩。
17、字纸糊窗垫,褙屏表书者。定冤枉不明。
18、以字纸嚼烂吐壁上,及扯碎作书捻者。十罪。烂唇。手生恶疮。
19、掩眛敬字纸功德者。十罪。不得吉祥。
20、女眷以字纸书夹鞋样,男子不禁止者。十罪。不得吉祥。
21、妇女绣字于荷包,香袋、扇插、枕头上,不行禁谕,及系带于腰间,枕卧亵污者。五罪。得晕眩拘孪疾。
22、亲笔乱写。抛散不顾,及旋写旋抹者。五罪。足生毒疮。
23、以字纸扇书启插鞋袜者。五罪。足生毒疮。
24、以字号写器物上,致人坐践者。四罪。家店不祥。
25、以不净手检阅经书者。三罪。生叉指疮。
26、以字砖垫路者。三罪。行事不顺遂。
27、于地上画字者。三罪。多遇险阻。
28、剜裁字迹者。一罪。多受惊。
29、以字纸褙神像,拾纳墙壁内者。一罪。虽有别功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