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名著(8):李逵口出狂言到底算不算犯罪?
《水浒传》人物众多、形象各异。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当属李逵。惹事也好、生非也好,鲁莽也好、嗜杀也好,孝顺也好、忠义也好,真也好、假也好,林林总总、点点滴滴、栩栩如生、跃然纸上,让人有时头疼不已、有时又感动异常。李逵在梁山好汉中,因为有趣,宋江颇为偏爱。而其经常性的标志性口头语“杀去东京,夺了乌位,在那里快活”,更是贯穿小说始终,彰显粗野、简单、可爱、单纯的人物性格。
那么,李逵及其他梁山好汉的“口出狂言”,到底算不算犯罪?
新版水浒传01
在北宋律条中,这些言论极其严重,触及封建皇权的底线,涉嫌“谋反”之罪,是朝廷立法层面精心设防、严厉打击的对象。
谋反的律疏之意为“谋危社稷”,即企图以各种手段颠覆现行君主政权的行为,属于刑事镇压的首要目标。按照律文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沒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
关于谋反罪的犯罪事实认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只要有“言”,就构成犯罪:“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二是只要有“谋”,就构成犯罪:“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其事未行,将而必诛,即同真反”。三是只要有“行”,就构成犯罪,即有行为就谓既遂犯,不必要求产生损害结果。
黑旋风李逵02
尽管宋江等人如引言中所述,并非真正意义上以推翻皇权统治为主要目标,但其占据山泽、骚扰州县、对抗官军之“行”已经构成事实上的谋反之罪。
而且“口陈欲反之言”的情形在小说中更是多处出现:
第39回中,朱贵笑道“这封鸟书打什么不紧!休说拆开了太师府书札,便有利害,俺这里兀自要和大宋皇帝做个对头的”。
李逵更是多次口出狂言,第41回中甚至提出“放着我们有许多军马,便造反怕怎地!晁盖哥哥便做了大皇帝,宋江哥哥便做了小皇帝。吴先生做个丞相,公孙道士便做个国师。我们都做个将军。杀去东京,夺了乌位,在那里快活”。
所有这些根据大宋律条,都视同谋反治罪、从重从快处理。
梁山好汉啸聚山林03
实际上不只上述涉及谋反的“口出狂言”,其他所谓口头上的不敬之词尚且被严厉打击,《续资治通鉴》第58卷就记载:
(宋仁宗嘉佑四年)有御营卒桑达等数十人,酗酒斗呼,指斥乘舆,有司不之觉。皇城使以旨捕送开封府推鞫,案成,弃达市。
乘舆的意思,古代特指天子和诸侯所乘坐的车子,泛指皇帝用的器物,借指帝王。在这一事件中,桑达等军卒因为酗酒后的狂言狂语,看似属于正常的酒徒之举,但因为言语触及皇帝和皇权的威严,构成大不敬,按照当时的律法理所当然地被严惩。小说中类似李逵那些非常露骨的言辞,更是为律法所不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