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个筐,债务往里装?
要不是朋友圈里面有人正活在婚姻24条的阴影下,小编也不会对“反24条联盟”的王锦兰写《结婚有风险,离婚需谨慎》这篇文章特别有感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锦兰老公在王锦兰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欠债离婚后因二十四条官司败诉而背上了三百多万的共同债务。在这个“反24条”群里都是夫妻一方欠下巨债并人间蒸发的极品案例,不但要被迫离职、变卖家产、还要冻结工资或养老账户。每月只能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来生存。
我朋友的故事刚冒了个头,远没有结束。我们从中能吸取到什么经验、利用法律条款还保护自己呢?
1、擦亮眼睛找靠谱另一半很重要!!!
不管男女,遇到渣人都要痛苦好久,万一再莫名其妙背上巨债,只能无限悲凉了。如果做不到看人识人高段位,那赶紧补充一下法律最靠谱。
2、什么样的债务还有反驳的机会
1)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2)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中所负债务
3)夫妻有“约定财产制”并为出借人知晓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5)举债配偶一方借款时与出借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参考法律条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看完之后千万不要松一口气,作为受害方要自己取证并举证,这事完全变成了风险自控,拼人品,臣妾做不到啊。很多失败的案例都败在举证不利,“借钱有流水,花钱是现金,债务人又消失,怎么说得清楚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者资助他人?”“借条上会傻到写上借款用于赌博、吸毒?债权人就算知道也不会说的”“婚前公证国人都不能接受,更别说有多少家庭有约定财产制这个做法,而且还得证明出借人知晓,难!”、相比之下““明确约定个人债务”算是最好找的证据,看借条是否是“本人个人债务,与他人无关”。小编朋友就很倒霉,不但本人未知,而且借条写的让人只骂娘,把夫妻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全作为抵押借款。最终法律还只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3、夫妻公司欠债,破产清算就完事了?
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夫妻双方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否则,公司欠债还得夫妻用共同财产偿还。
4、人寿保单是避债天堂?
小编去年挑保险的时候,各家业务各显神通、巧舌如簧,均提到保单是避税避债的法宝。还举例了安然前任总裁的事例,这位总裁早在公司破产两年前就投资400万美元购买了各种年金保险。企业破产后,总裁夫妇依然可以享受每年90万美元的待遇。结局很幸福,完美。我信了。然!并!卵!只到准备这篇素材查看了许多案例和资料才发现被忽悠了。
先说安然,保险经纪只说对了故事开头,却没有猜中故事结尾。 安然债权人从2003年开始一直与他们打官司。其中就包括要求他们用2000年购买的年金抵债。2011年6月,最后经过调解,双方同意,这些年金的一半归总裁夫妻所有,另一半用于偿债, 这才是故事的真正结局。 不过,幸好还拥有每年45万美元的年金收入。
先看法院判决的依据
《北京市人民法院内部执行工作手册》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可被执行。符合条件,法院可强制退保。
那种情况是法官重点关照的对象呢?
(1)发现涉案赃款(贪污受贿资金、诈骗或盗窃资金等)购买人寿保险,保险公司明知保费为赃款而恶意承保,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行为属于恶意取得,保费应当一律追缴。
(2)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人寿保险合同无效的,法院有权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执行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 重点包括几种表现形式: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逃避债务或隐瞒其逃避债务的意愿等。
所以,我们不是无路可逃, 投保人如果可以证明用合法资产购买的人寿保险,且购买时没有恶意逼债或恶意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意愿,法律角度上是保护并且认可的,不存在解除保单并执行现金价值的可能性。
总结
1、要有一定的识人能力,傻白甜大满贯只在韩剧中存在。
2、打官司一定要进行完所有上诉的流程,尽可能多的举证。
3、想离婚就别勉强,很多债务都是在感情破裂期发生,对方不同意,法院判离婚也得好几年功夫(坑)。
4、婚前财产公证、夫妻财产分割别怕不好意思,如果ta爱你,会懂,就怕不懂法。
5、抵御风险配置保险要趁早。
喜大普奔
终于“反二十四条联盟”民意取得胜利!
2018年1月17日最高任命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最关键条款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
民意的胜利说明了什么?
1、再也没有糊里糊涂债务,夫妻债务要共同签字及追认才行。
2、举证责任从受害人转为债权人。
3、放高利贷的人,高利息匹配了高风险,悠着点!
ps:可惜这条司法解释对于我朋友来讲有些迟,她不堪骚扰已经卖房子偿还了一部分债务,好在以后的她就不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