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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的应对

2017-12-11  本文已影响551人  288fa60b7c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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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一则教科书式耍赖的新闻持续发酵,暴露出我国在民事执行立法方面的不足。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民事执行工作,使得很多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国在执行立法发面的滞后,尽管设立了失信黑名单制度,但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被执行人非法转移财产行为应对措施。
一、执行中非法转移财产的界定及法律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经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将“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来看,主要是针对在执行中,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对于上述财产的转移、处分不仅认定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将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此类行为转移的财产,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予以追回。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二、对于未被查封、冻结财产转移性质的确定
对于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非法转移如何处置,目前法律及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转移财产包括的范围交广,实践中财产的转移既包括赠与、也包括低价转让,还包括买卖等方式。那么何谓非法转移,一般是指处分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通过赠与、隐藏、低价转让、放弃债权的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将接受转移的第三方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返还接受转移的财产。笔者认为不妥,理由如下:首先,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转移财产的类型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加以确认;其次,是否存在恶意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加以确认。而执行程序是为了实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程序中并不能直接创设权利或义务。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确定新的债务人(除非符合法定情形),也不能将第三人接受转移的财产直接追回。这也正是审执分离原则的体现。
三、申请执行人对于未被查封、冻结财产的转移如何救济
上面已经提到,申请人行人面对被执行人的转移财产的行为,不能通过执行程序直接加以救济,那么如何救济呢,《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救济方式包括:债权人可以就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确认无效,以及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14条规定,可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综上,王蔚律师认为,目前执行中逃避执行的方式更加隐蔽多样,而纵观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对滞后,应尽快完善执行立法,从根本上源头上减少或杜绝逃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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