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过且过,放过别人即是放过自己
小Z终于顺利离职了,且得到了工作一年后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加上补偿金差不多近两万了,她欣喜不已。
她在完全办理好离职手续后便邀请我一起吃饭庆祝。我也是换过几份工作的,但每次离职要么是公司倒闭、要么是干得不顺心找到下家自己离职,还真没经历过小Z说的这种“逼”老板辞了她的离职方式。
小Z笑着说,这有什么,是这份工作让她干到恶心了,所以她干脆破罐子破摔,好些工作不顺着老板的意思来做,促使了老板最后主动喊她离开。离职了,她并不后悔,却很洒脱。
这是我们三十加女性比90后或是00后,在面对自己所拥有的工作时,最难做到的一点:随性而为,更何况能够上离职“洒脱”二字。
小Z换了很多份工作,且不谈到底是她胜任不了工作,嫌苦怕累,还是工作真的越来越剥削她的精力,让她感到痛苦实在“挨”不下去......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她干了十余年,已经非常清楚如何能做到离职时,能令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份为期一年的工作,很显然达到了她的标准,所以,她虽有丝苦涩感却也坦荡荡,心宽的安排好了两个多月的自由旅行。
作为朋友,她不愿多提这份工作让她难受的原因,我也就不多过问,顺着她开心的心情,聊着关于她马上那段长时间旅行的话题。
可没说多久,她的话锋一转,说离职后这几天在家里为旅行做准备时,她突然想到了她的上一份工作,为期一个月的前岗位。
当时是老板以她未完成招聘任务喊她离职的,而她离职后,老板并未给予她面试时谈的薪资待遇,不过,她离职时对此算是认可了的。一年后,她想到了现在有时间了,可以去劳动局告一下,找前前公司讨要当初应允的工资。
对此,我听了对她的所思所想很无语,且不论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条规定能不能判定她可不可以去告,就她这种脑子一热,因为这份刚离职的工作,她顺利得到了自己想得到的,她就打起了前前公司的主意。
撇开法律层面上的判定,就光道德层面就有些欠妥。首先,你对前前公司没有支付你所应允的工资,你在离职的时候为什么不为自己征讨要到?你当时是认可了的,过这么久再去纠,只为了口中那种“不要白不要”的钱,真的值得吗?
既然当初离职的时候你对此没有任何意见,很懂劳动法的你没去劳动局告诉,这隔了一年,你觉得该抗一把吗?
再拿仲裁时间规定来判断,你也是超过一年时间的,何必跑劳动局生事呢?不如继续开心地计划着旅游,不香吗?
但显然小Z听不得我的想法,我们用完餐后的第二天就去劳动局了,只是她之后再也没提到这件事了,不知道结果如何,我也不想去插问。
作为缺钱的社畜群体一员,可能会认为小Z的做法很正确,哪里吃了亏,即便是亡羊补牢也要争取到手。
自己辛苦该得的,我自当极力争取,就像我的每份工作一样,离职后都不曾拖泥带水,该争取该得到的就应该全部得到。
所以我的上一份工作,因为被拖欠几个月工资而选择离职,离完了之后立马到劳动局去告诉,让其帮追讨,最终我得到了应得的,一段劳动关系算是彻底结束,心也得到了平静,继续下一份工作。
可小Z的想法和做法,实在令我不太苟同,你当时按照领导规定的指标完成工作任务了吗?答应你的高薪,薪资架构全是归属于底薪吗?
人生路上,遇事别太过自信的认为自己是吃亏方,或者回顾过去,在自觉仍有利可图的事情上耗心思谋得。要懂得正确地审视自己,懂得得过且过,放过别人也是放过自己。
寻人生中的偏利,下功夫想要得到,结果往往不一定得愿,不如把这份心思用在下一次人生挑战中,让自己过得更精彩,岂不更好?
你的身边或是你自己有过这种追讨前利的经历吗?若是不一样的情况,你申诉成功了,那我会为你鼓掌;若是差不多的情况,你申诉失败了,那请看看我上面的话,开怀一些,不要滞留在那一处,赶紧开启下个人生篇章!
小Z发朋友圈,她已按旅游计划第一步坐上了开往美景处的高铁上了,看着她开心的笑,我知道她做到了......
今日寄语:才感春来,忽夏而至。
月亮在慢慢变圆,事情也在慢慢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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