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优惠填报口径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通知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一直以来,我对这条规定没有仔细琢磨,直到上星期有人问我:“免征所得额项目所得为负数,是否还需要填写纳税调整表第17行次“减、免税项目所得”,是直接填写负数么?”
在研究具体填报方法时,我想到了148号文件的上述这条规定。为了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举例说明。
例:甲企业本年会计利润,减免税所得,应税所得分别为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1:本年利润 70 ,减免税所得 10 ,应税项目所得 60,应纳税所得额60
情况2:本年利润-70,减免税所得10,应税项目所得-80,应纳税所得额-80
情况3:本年利润70,减免税所得-10,应税项目所得80,应纳税所得额80
情况1:一般企业的正常情况,申报主表中“利润总额”填写70,纳税调整表“减、免税项目所得”及申报主表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10,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60。
情况2:当企业应税所得为亏损时,不能因为应税项目所得为负数,就不填写纳税调整表进行纳税调减。此时如果企业减免税所得为正数,还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调减应纳税所得。不过由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因此达到的效果就是增加了企业亏损数额,不过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弥补,因此税收优惠延期到以后年度通过弥补亏损来享受。这就是148号文件说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这半句话的含义。
情况3:由于前述情况2中减免税所得不能弥补应税项目亏损,根据对等原则,总局在148号文件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是148号文件此条款最核心的内容。根据这条规定,在填写申报表时,即使减免税所得为-10,也应该在纳税调整表中填写-10,在申报主表纳税调减一栏填写-10,应纳税所得额等于70-(-10)=70+10=80。即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80弥补免税所得的亏损。
总结:通过以上这个例子可以看出,申报表主表隐含的逻辑关系就是“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为了做到对等公平,总局通过148号文件规定了“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因为有了此项规定,即使免税项目所得为负数,也应该填写到纳税调减栏目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