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的规定
2022-10-31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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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本条的规定,是对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别规定 ,它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的请求权。
本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而不是女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也就是说只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限制,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此规定。
但是,男方在本条规定的期间内,并不是绝对的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还有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比本条特别保护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关注的情形。哪些情形“确有必要”受理由人民法院认定。
在本条中还规定了另一种例外情形,即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对此,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婚姻的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