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向我借的钱,我能否要回来?
在婚姻关系中,总有一方掌握着家里的“经济大权”,支配着夫妻共同收入和日常开支。而没有掌握“经济大权”的一方,总会因为入不敷出,手头拮据向对方支点“生活费”。久而久之,夫妻之间也就产生了借款,掌握“经济大权”一方作为出借人,而索要“生活费”的一方成为借款人。这种看似玩笑的举措有时会成为双方矛盾的导火索,而对于这种婚内借款行为如何界定,以及借款人是否应当还款才是我们今天应当讨论的重点。
图片来源于网络何某和林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6月13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林某老家的旧房屋需要翻新,于2017年8月21日向何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半年内还清,并由林某出具借条一份交何某收执。后因林某与何某产生矛盾,双方因感情不和,遂于2019年4月11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书约定原、被告自愿离婚,婚后无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翻盖房屋。离婚后,被告需将该笔债务还清。因林某未履行义务,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偿还其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向何某借款的事实清楚,且林某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何某未举证其借款的来源情况及双方是否书面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故本院认定该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林某向何某借款用于修缮老家房屋,属于用于个人事务,且未按约归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从上边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主要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承认了夫妻之间的借款效力,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借款,但该条款的适用只能在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处理借款事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实际上属于一个财产共同体,一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整体财产实际上不会增加,亦不符合起诉的要求。
图片来源于网络在(2012)浙金商终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何某某与申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可按照借条的约定处理。而双方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何某某提出要求申某某归还借款,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夫妻之间借款是否需要偿还,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考虑偿还的时间。一般来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是没有意义的,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
夫妻双方感情的维系有很多的因素,其中有一个就是信任,一旦一方要以借条的方式保护自己的财产,那么距离婚姻的尽头也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