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险公司安全吗?
关于保险公司的大与小,是否安全的问题,市面上一直众说纷纭。如果你还有以下问题的疑问,请你仔细阅读本文,将会带你重新全面的理解下这个问题。
小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买吗?
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万一倒闭了怎么办?
以上的疑问没有最好,有也很正常。截止到目前96家人寿保险公司,大家听说过的也就那几家,而且谁也不希望缴费20来年甚至更长就想万一真有个什么事的时候能有个保障。
其实这些问题都是保险公司安全性问题,今天小编就从不同角度谈谈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对你有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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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买吗?
这个问题的本质其实就是小公司安全吗和小公司理赔起来麻烦吗会不会出现扯皮不理赔的情形?
基于此,我们先来聊聊小保险公司安全问题。
1、什么是小公司?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弄清楚你所指的小公司的界定范围什么是小公司:知名度小?市场占有规模小?营业点少?等。市场上确实有市场占有规模小,然后知名度也小的公司,但这从资金实及股东背景上来说并不是小公司。比如工银安盛,公司由中国工商银行、法国安盛集团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三家实力雄厚的中外股东合资组建,注册资本金125.05亿元人民币,法国安盛是全球九家“大到不能倒”的保险公司之一。比如同方全球人寿,同方全球人寿由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Aegon)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THTF)各出资50%组建而成,公司注册资本为24亿元。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也是全球九家“大到不能倒”的保险公司之一。
所以,有市场占有规模小的公司,但在保险业没有小公司。
市场规模小的公司≠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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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的安全问题也就是哪天就倒闭了?
倒闭一共有四种情形分别是:分立、解散、合并、破产。
分立,是由一家公司分割成了一家以上的多家公司。举例:中国人保1998年分立为中保财险、中保寿险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分立以后老的公司就被依法撤销了,原有的保单被分割到了三家公司。
合并,是由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了一家公司。举例:2011年9月中美大都会和联泰大都会合并成立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两家公司的保单就转移到合并之后的大都会人寿。
解散,在一般企业中解散常见,在保险业并不常见。在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解散的例子。国兴人寿,未开业前股东跑路,强制解散。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破产。你可能听很多人跟你说过保险公司不会破产,那么,保险公司到底能不能破产呢,你我说了都不算,我们来看看保险法是怎么规定的?
《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可见,保险公司是允许破产的。而且在国外,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都曾存在保险公司倒闭的例子。欣慰的是,在我们国家还未发生过一家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形。
虽然从法律上保险公司是允许破产的,但在中国保险公司破产可能性是很低的,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保险公司的成立条件非常严格:
1.注册金要求很高。
《保险法》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股东资历要求严格。
保险公司也不是你有钱就能开。必须考察股东信誉,持续盈利能力,主要股东必须为实力雄厚的企业法人,自然人不能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公司人员都有严格的规定。
其次,经营过程中也有严格的要求:
1.偿付能力要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低于了,就会被要求增资或产品停卖。
什么是偿付能力?消费者花钱买各种人身和财产保险,就是希望在遭受天灾人祸或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我们提供经济保障。此时,保险公司能不能依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就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简而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直白地说就是是否赔得起。
2.再保险。
《保险法》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举例:如果某公司接了一个大单,保额特别高,如果一旦发生风险,该保险公司损失巨大,则会影响到其他客户的赔付。保险法规定太大责任的单一保险标的合同,公司必须要分散风险,向其他保险公司买再保险。
3.资金运用管控:
《保险法》 第一百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意思就是你保险公司有了钱也是不可以乱花的,只能用于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的形式。
4.资产独立。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核准、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不用担心股东会动用保险公司的资金。
再次,事后的补救办法,也不怕破产
1.在各种规定和监管的情况下,万一真的不得不宣告破产时,保户的利益也是一定不能变的,所以,保监委还留了一手。
《保险法》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法》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法》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破产保障。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 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 80%为限。
这个救济90%给到的是受让保险公司,并不是客户!客户的利益是100%被保护的。
3.退场机制保障。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4.政府接管。
《保险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5.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哪怕真的保险公司被撤销、宣告破产,你的保单只是换了一个封面,所有保单的权益,保险合同的条款,一字不变,保单利益完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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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险公司”理赔顺利吗?会不会保险公司扯皮不理赔或者理赔起来很不顺利?
首先,这一点是不会的。只要合同里约定的清楚的,按照法律规定一定是会理赔的。在法治社会下,这一点是完全可以放心的。如果不赔,除非就是出现了约定或理解的情况不同,所以要规避这一点,在投保前仔细阅读条款或者找个靠谱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就非常的重要。
嗯,我们还是严谨些,看一下法条的规定吧。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所以只要符合理赔条件,最晚应在三十日内完成理赔的,否则保险公司就做出了理赔不合规的行为,首先公司的合规部必须把这种控制在一个极低的比例,否则达不到保监监管的要求对整个公司都会有影响的,通常来讲,不能合规的理赔不出来,保险公司通常比你还急。
30天是最长时间的一个规定,保险公司内部会有自己的理赔时限要求,并且会计入理赔人员的考核,也会跟同业竞争这个速度。所以,我们会经常看到各家保险公司宣传自己的理赔时效是多少多少时间,其实都是为了赢得客户的信任,保险公司必须得想办法去跟同业竞争这个理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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