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劳务人员的合同管理比劳动合同的还重要

2018-06-29  本文已影响0人  白话劳动法

本文由白话劳动法合伙人——韩佳编写

这些年,伴随多元化用工的发展,企业不再仅依靠劳动关系来完成生产和经营任务,共享服务、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新鲜模式层出不穷。

而从劳动力个体的角度来看,在校生需要用丰富的实践经验来验证和充实自身的理论知识,即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年群体”也更加希望发挥余热来实现自我价值。

因此,大量的劳务服务逐步成为一种用工潮流,和对劳动型用工的补充。甚至一些企业也热衷于聘用这类群体,或本着成本低、风险小、经验丰富等目的。虽然用的是这种国际上通行的先进的用工模式, 但一些企业管理上却只是用劳动管理简单套用,其可谓得不偿失,浪费资源。就算没有趟出劳务人员的个性化管理之路,也好歹把合同做的“像那么回事儿”。

本期探讨话题

1、劳务人员跟企业“平起平坐”

2、劳务协议也是格式合同,谨防霸王条款。

3、 劳务人员不代表“廉价劳动力”,也须兼顾性价比。

4、为合同未尽事宜留有活口

5、 员工的合同不要锁在企业的柜子里,人家那份保管的好与坏与企业没有关系。

- I -

劳务人员跟企业“平起平坐”

双方都有权利自由选择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并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协商,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一方强迫、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与对方达成的协议,是违法无效的。

- II -

劳务协议也是格式合同,谨防霸王条款

劳务关系中的合同是一种纯民事合同,与我们最常见的劳动合同不同。但既然是合同,本身就强调两方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更何况这种合同和这种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的强制约束(这绝对是较劳动合同的一种强大优势),因此,更体现了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条件,反而更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去好好设计。

通常情况下,企业毕竟还是提供格式文本的一方,由企业事先制订好体现更多企业需求的条款属正常,只是要格外注意一些双方理解上可能产生歧义的条款。也就是说一旦因合同理解上产生争议,如果是基于格式性条款的,合同提供方如果没有尽到足够的解释义务,司法机构将会做出利于员工利益的解释。

因此,签订劳务合同时,我们不仅要追求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对等,也需要跟一些服务供应商们学会应用“波浪线”、“加黑加粗字体”、“重复抄写”等提示工具。

- III -

劳务人员不代表“廉价劳动力”

也须兼顾性价比

无论是共享零工、实习生还是退休返聘人员,既然企业与其签订了合同,就需要合同双方给予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完全履行合同,员工要履行提供劳务服务的义务,企业也必须提供约定的报酬和服务条件等。

同时,约定的条件和待遇以及其他内容也应当合理合法,既不能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从劳务人员的身体机能考虑,也应享有起码的健康保障、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等基本权利。只不过,这些服务条件与劳动关系的劳动条件可以有所差别。

- IV -

为合同未尽事宜留有活口

合同也需要与时俱进,不可能在签订初期就完全预见到以后履行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因此,及时补充和更新合同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至关重要。

在合同结尾处设置“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补充协议方可生效”的条款,这样即使出现问题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的方式加以补救。

- V -

员工的合同不要锁在企业的柜子里

人家那份保管的好与坏与企业没有关系

这一点和劳动合同的管理要求一样,合同是企业和劳务提供者双方共同本着平等协商签订的文本,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自然需要人手一份,也就是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务人员各执一份,既合法和理,又便于随时查找,随时管理。

再说,即使员工那份丢失、损毁,于企业也没什么影响,我们只要管好自己那份就OK了。最怕的是只有员工有而企业忽视保管的情况发生,否则日后发生争议,就真的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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