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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互动

2018-02-11  本文已影响236人  LegalSweetheart

       文  吴志梁

       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措施,具有不同的特点。监禁矫正的监管力度较大,由于和社会没有接触,一旦从监狱返回社会,比较难以适应。社区矫正注重于人性化的帮教,但在有利于服刑人员重返社会的同时,由于监管力度不够,可能产生脱管、失控、乃至重新犯罪的情况。但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改造罪犯,使罪犯重新做人、遵纪守法、融入社会。

       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首先,监管改造(监禁刑的执行)与社区矫正(非监禁刑执行和监禁刑的社会执行)具有明显的差异,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具体表现为:(1)执行场所不同。前者是封闭的监狱,后者是常态的社会环境。(2)执行对象不同。前者包括各种罪犯,后者是刑期较短、社会危害较小,不需要在监狱服刑的特定种类的罪犯。(3)执行方式不同。前者具有管理和执法上的强制性和严厉性,后者更倾向于自律性、人性化和福利性。(4)执行要求不同。前者要求集中关押,后者是以分散的家居生活为主的管理。(5)执行主体不同。前者是监狱及其人民警察,后者需要多个部门、团体及个人参加。(6)执行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刑罚执行、监管改造,后者还包括在思想、心理、法律、生活、就业等方面提供多种手段和方法的帮助和服务。(7)执行理念不同。前者客观上追求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后者强调刑罚个别化的矫正理念,更多的是追求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8)经费来源不同。前者由国家供给,国家对后者只保证部分经费。故而,指望照搬监狱管理部门的监管改造经验用于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想法不具有适用性。

       处理好社区矫正与监狱之间的关系,就要将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特点加以区分,防止把社区矫正变成“第二监狱”的倾向,即注重对服刑人员的监管而忽视对其教育矫正以及帮助和服务的功能。社区矫正并不是对监狱必要性的否认,监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与监狱工作内外互动的过程,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社会因素或说人和环境的互动而导致的犯罪越来越突出。因此,成熟的社区对社区矫正的效果至关重要。研究表明,罪犯的回归或重新与社会结合,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家庭的支持,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的歧视。这一方面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另一方面,需要社区的居民对他们给以应有的理解、沟通、尊重、开导、鼓励和扶助。把加强管理与注重个人发展并重。社区的成熟有待于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公民素质的全面发展,但我们不能以相对的不成熟而延缓社区矫正的进展。

       从监狱来说,是有着高墙和铁丝网的相对封闭的系统。从社区来说,是有着各类资源和信息的开放系统。从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互动来说,需要有一个清晰的定位。社区矫正需要向监狱矫正延伸,监狱矫正需要向社区矫正拓展,从而构成两者的双向互动。《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0条第2款规定:“刑期完毕以前,宜采取必要步骤,确使囚犯逐渐纳入社会生活。按个别情形,可以在同一监所或另一适当机构内订定出狱前的办法,亦可在某种监督下实行假释,来达到此项目的;但监督不可委之于警察,而应该结合有效的社会援助。”

       总之,要综合利用社区矫正资源丰富和监禁矫正体系完善的优势,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效果,从而更好地完成刑罚执行工作。具体来说,就是要搭建三方面的平台:

       (一)沟通交流的平台

       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是两个独立的系统,要加强两者之间的衔接和流转,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完成改造罪犯的任务,信息沟通是必不可少的。

       1.完善信息情况的沟通。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资料和档案可以共享,并且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不断充实新的情况和内容。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计算机可以联网,实时更新最新的情况,掌握确切的资料。

       2.加强工作人员的交流。作为刑罚执行工作,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各有特色。监禁矫正比较完善,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可以安排监狱工作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帮助,探索社区矫正的特色。社区矫正目前处在试点探索阶段,为了加强工作效果,可以安排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入监狱实习,全面了解罪犯的心态和监狱管理的特点,在借鉴监禁矫正的基础上丰富自己的手段。

       3.健全各项工作的通报。司法部门和监狱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协商疑难问题,对于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互动,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

       (二)优势互补的平台

       监禁矫正力度较大,具有管理和执法上的强制性和严厉性,但是不利于罪犯重新社会化。社区矫正更倾向于自律性和人性化,在思想、心理、法律、生活、就业等方面提供多种手段和方法的帮助和服务。但是强调人性化的同时,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有所降低,不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所以要达到良好的效果,需要对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进行灵活的转换。

       1.完善监禁矫正进入社区矫正的出口,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

       我国长期以来都以执行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对于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包括三种刑罚和两种刑罚执行措施。三种刑罚指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两种刑罚执行措施指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又过于抽象和苛刻,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适用的比率非常低。据统计,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总数为646431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为7822人,占1.21%;判处缓刑的占15.85%。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予以假释的适用率仅为1.63%,2001年,监外执行的罪犯占在押犯总数的比率仅为1.83%。实践中,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非常少,这就使社区矫正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在这种情况之下,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等一系列目标,都将难以达到。

       在发达国家,非监禁刑适用达到70%以上,但在中国的适用只有17%左右。特别对于假释人员把关比较严格,不利于社区矫正作用的发挥。同时,在假释和缓刑、管制的适用过程中,注意听取社区的意见,形成社区考察报告,从犯罪原因、人格调查、家庭情况、社区评估等方面进行分析。矫正机关可利用基层矫正网络对有关人员进行比较全面的调查了解,并得出其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结论,为法院正确地判决和裁定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保证适合的服刑人员进入社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2.畅通社区矫正进入监禁矫正的入口,加大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罚力度

       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但在实践中,这种刑罚执行的性质常常被有意无意地淡化,存在着随意性,偏离了法律的轨道。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许多矫正规定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矫正部门在执行中存在束手束脚的现象;二是在矫正工作的对外宣传中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较多,强调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一面较少,使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受众产生了片面的误解;三是矫正工作开展前,缓刑、假释罪犯在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时确实比较松散,在重新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不理解和阻碍;四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抗拒改造的心理因素。多种原因造成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不足的问题,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成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于个别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在进行警告、处分、治安处分无效的前提下,及时撤销缓刑和假释,予以收监。虽然个别对象会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对于社区矫正总体的工作效果来说,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从而促使其他对象遵守相关规定。

       3.拓展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新手段,探索半监禁刑的监管方式

       对于表现良好和符合各种条件的服刑人员,在给予探亲假的基础上,能否尝试半监禁刑的管理方式,或者白天上班晚上回监狱;或者周六周日在社区、周一至周五在监狱。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社区矫正作用的发挥,通过两者的结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适应社会提供过渡的平台。

       通过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灵活转换,可以充分发挥两种矫正方式的优势,根据目前操作程序比较繁琐的情况,需要通过社区矫正机构、派出所、公安分局、法院多个部门,才能最终确定予以收监。能否成立专门的机构根据罪犯的情况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回到社区服刑;将可能对社区构成危险的人员收监,从两个方面确保刑罚执行的效果。

       (三)整合资源的平台

       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都有各自的资源和载体,如果两者能够有效的整合,就能达到更加良好的效果。

       1.参观学习

       组织管制、缓刑犯参观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与监狱服刑人员座谈,使其感受法律的威严,加强服刑意识、规范意识。监狱也可以组织人员参观社区,参与社区的公益劳动。罪犯可以通过自己的经历进行现身说法,进行警示教育。

       2.政策咨询

       社区及时向监狱服刑人员介绍有关低保、劳动就业、动迁的有关政策。为罪犯了解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窗口。对于涉及动迁的服刑人员,积极维护服刑人员的利益,协调动迁公司合情合理解决相关矛盾,确保服刑人员的居住条件。

       3.个别帮教

       社区的志愿者可以和相关监狱服刑人员进行一对一的帮教,通过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帮助他们了解外面的信息,平衡心态,解决具体困难,确定以后的努力方向。针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类服刑人员难以管理的问题,可在社工与罪犯原服刑监狱干警间建立直接联系,社工可从监狱干警处直接获取许多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对于重点服刑人员的管理可起到较大的帮助作用。

       总之,社区矫正和监禁矫正各有特点和不足,在两者的互动中可以更好地合理配置资源、发挥各自优势,达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参考文献:

       吴丹红:《恢复性司法初探》,《诉讼法论丛》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董丽、肖剑鸣:《社区矫正与犯罪青少年的再社会化》,《青少年犯罪研究》2005年第6期。

       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舒文进:《社区矫正及完善》,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发布时间:2006年7月3日。

       晏征、王晓方、黄金波:《试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对策》,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发布时间:2005年10月31日。

       贾冬:《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体系研究》,东方法眼http://www.dffy.com,发布时间:2006年2月12日。

       (作者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大桥街道办事处司法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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