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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之际人物Ⅱ克拉伦登伯爵第一、第二

2022-11-10  本文已影响0人  饮酒扬波

1、克拉伦登伯爵(Clarendon, Earl of1609~1674年)原名爱德华·海德Edward Hyde,英格兰政治家和历史学家,查理一世和查理二世的大臣,《英国叛乱史》的作者。

毕业于牛津大学马格达学院,后在伦敦中殿律师律师学院进修法律。1640年作为为查理一世筹集对苏格兰战争费用而召开的短期议会(1640年4-5月)议员而走入政界。后来又成为内战期间反对查理的长期议会的议员。他以批评国王征收“船税”和其他新政策的面目出现,参与抨击滥用君权,并促进废除法庭和各委员会。但他抵制可能永久损害国王、上院和下院之间均衡关系的措施。并反对为左右国王任命大臣权利所做的努力。从开始起,他即支持英国国教,为此受到查理一世的嘉奖。而作为议会党人,他却反对处死国王的主要顾问之一的斯特拉福德伯爵,并抵制取消主教团制度的法案。

随着下院于1641年11月通过大抗议书,要求在任命大臣和改革教会方面拥有发言权,这使得在查理一世和议会之间进行调停变得更加困难。此后海德决定作为国王的顾问进行幕后活动。从1643年起,作为枢密顾问和财政大臣,他试图减弱军事领导人的影响。他建议查理于1643年12月在牛津召开会议,但此举仅获得有限的成功。一年后他承认威斯敏斯特为正式议会。海德审谨的立宪主义已经没有可能实现,于是被任命为威尔斯王子的监护人作为对他的安置。

1645年3月,海德离开查理一世,1646年4月陪同王子前往泽西岛。随后王后命令王子移居巴黎,他劝阻无效。海德感到以无力影响事态的发展,乃着手撰写《英国叛乱和内战史》,以期对当前的错误所作出的解释能够指导未来的国王。1651年秋查理二世进攻英格兰失败后逃回法国。海德在巴黎与他重现会合,并跟随他于1654年至科隆。1656年至布鲁日。

他的目的是阻止查理放弃英国国教信仰,因为这将妨碍国王和他的臣民之间的和解。虽然他鼓励从内部反对当时的英国实际统治者护国公克伦威尔,但他坚决反对重新征服英国计划,认为这只会促使拥护共和政体的各个派别重新联合。与此同时,他密切注视英国事态的发展。1658年克伦威尔去世后,长老派提出的恢复君主制的建议被接受,同年,为报答他们,海德被任命为大法官。1660年的《布雷达宣言》体现了他的信念,即只有成立一个以善意配合国王意图的自由的议会才能带来和解。

1661年被封为克拉伦登伯爵。担任大法官期间(1660-1667),控制了大部分行政事务。1660年他的女儿安妮·海德和约克公爵詹姆斯结婚,此婚姻使他成为安妮女王和玛丽二世女王的外祖父。他应对诸如出售敦刻尔克给法国人等不得人心的决定负责。由于他公开批评国王道德败坏,破坏了他们之间旧有的情谊,议会也决定以他作为第二次英荷战争(1665)的代罪羔羊。1667年10月他被议会弹劾,免去大法官的职位。后来由于受到将由特别法庭进行审讯的威胁,他被迫流亡至法国,度过余生。

他决心为自己辩护,开始撰写自传,1671年他儿子劳伦斯获准前往探视,带去包括40年代未完成的《英国叛乱和内战史》手稿,克拉伦登于是完成了这部史书,插入大量自传里的章节。他死后葬在威斯敏斯特教堂。他有两个儿子,长子亨利,第二克拉伦登伯爵;次子劳伦斯,第一罗彻斯特伯爵,财政大臣,爱尔兰总督,枢密院议长,托利党高教派领袖。

〔按〕克拉伦登法典Clarendon Code,1661~1665年英格兰克拉伦登伯爵内阁时期通过的四项法案,其作用是削弱不从国教派的势力。“市镇机关法”规定︰没有在堂区教堂行过圣餐礼的人,不得担任市政工作。“遵奉国教法”规定:上述一类人也不得担任教会职务。“集会法”规定︰为信奉他教而集会属于非法。“五哩法”规定︰非国教教士不得在离城五哩以内的地方居住或出入。

2、克拉伦登伯爵第二

亨利·海德(1638年6月2日-1709年10月31日),1674年前称科恩伯里子爵。英格兰政治家,克拉伦登伯爵一世的长子,保皇党人,反对威廉三世和玛丽女王登基。

1661年任国会议员,1674年父亲死后继承伯爵爵位。1685年詹姆斯二世任命他为爱尔兰总督,国王的意图是以天主教徒取代新教徒任高官职位,把他当做工具,他不情愿就任此角色。1687年1月被召回。1688年光荣革命期间,他的态度犹豫不决,但反对威廉和玛丽加冕,毕生始终拒绝效忠新政府。1690年6月24日,他的外甥女玛丽女王以密谋反对威廉的罪名将他抓捕。后虽一度获释,但在普雷斯顿勋爵格雷厄姆的作证下,他于1691年再度入狱,同年7月获得释放。此后一直过着隐居生活。他爱好文学,为皇家学会会员,著有《温彻斯特大教堂的历史和考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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