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之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2019-04-14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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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等往往存在一个问题,在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相对性考量。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我们可知,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第三人就会收到委托合同的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可以发生直接的约束关系。而如果在合同签订时,第三人对此并不知情,不知道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只是其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涉及其余。在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就需要双方进行,与委托方无关。第三人不必向委托方负责,一旦后续出现相应的法律问题,委托方也无法因此向第三人直接求偿,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受托方求偿,同时由受托方发起对第三人的求偿。
对于上述问题的应对策略,委托合同是否明示第三人是关键,是否在受托方与第三人的合同中体现委托关系是我们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
换而言之,委托合同,是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合同关系,这里往往是因为委托方不能不方便直接与第三方签署合同导致的,委托合同的意义就在于委托方不必直接出面,避免因为委托方出面,导致委托事项无法达成。所以上述问题的关键也就可以理解为委托方是否适合出面,是否能够出面,其出面与否是否影响受托方完成交办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