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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的启示:废死?有些潮流不可追

2017-12-30  本文已影响326人  鱼鲜支

江歌死了。

陈世峰会活下去……

而我们正在慢慢淡忘……

12月20日,江歌案一审宣判:陈世峰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被判处20年监禁。12月23日,陈世峰提起上诉,尽一切可能缩短刑期。

江歌妈妈在微博上说:

“所以说杀人犯只有判处死刑,让他自己面临生命的威胁时才会忏悔罪过……其余都是在表演,想用表演换取法官的同情而已。”

她对日本法律感到失望。受害者无辜惨死,而加害者20年后(也许用不了)就能恢复自由身。


日本朝日电视台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分析了中日对死刑的不同价值观。

负责江歌案律师的助手井上秋也表示:

“本来日本就是个不提倡死刑的社会。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想要嫌犯被判死刑,是要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在这次事件中,凶手就是杀了江歌一个人,如果同一个事件被害者两个人或者以上,被判死刑的几率会高一点。”

井上秋所说的,是日本司法界决定死刑的标准——“永山基准”

1968-1969年,永山则夫用一把从美军基地偷来的手枪,在东京、京都、函馆和名古屋射杀4人,被判处死刑。之后,他多次上诉,还写书成了作家,直到1997年放弃上诉,才最终被执行死刑。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日本法院明确了决定死刑的九大标准,包括:

1. 犯罪的性质;2. 犯罪的动机;3. 犯罪的方法,特别是杀害方法之连续性与残虐性;4. 结果的严重性,特别是被害者数目;5. 遗属的感情;6. 对社会的影响;7. 犯人的年龄;8. 犯人的前科;9. 犯罪后的情况。

由于此案中,永山杀了4人,所以,后来的案件判决都以“被害者是否4人或以上”作为基准。


在日本,也有被害者为两人而判死刑的案例,但都是极其残忍的案例,且判决过程非常曲折。比如:“光市母女受害案”。

1999年4月,刚满18岁(在日本满20周岁为成年)的福田孝行谎称管道检查,进入本村弥生家中,意图强奸。在遭到反抗后,他掐死被害人并实施尸奸。

本村弥生的女儿夕夏啼哭不止,拼命爬向母亲身边。福田孝行将这个仅仅11个月大的婴儿重摔数次后,用绳索勒死。

一审判决无期徒刑。由于福田孝行尚未成年,这意味着:若表现良好,他很可能在关押数年后即被释放。

本村弥生的丈夫、夕夏的父亲本村洋先生,在判决后召开记者招待会,表示:

“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凶手福田孝行在法庭上假意道歉,博取同情,但在判决之后却毫无悔改之意。他在给友人的信中,肆意侮辱被害人,还猖狂地说:

“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检方正是以这些信件为证据继续上诉,反驳了法庭关于“被告已有悔改意思”“未来还有无限可能性”的判决理由。

2008年,广岛高等裁判所改判福田孝行死刑。2012年,最高裁判所维持死刑判决。

只是……他至今还活着。

不止他,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的元凶、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也还活着。秋叶原无差别杀人案的凶手加藤智大也活着。绫濑水泥杀人案的六名凶手均已刑满释放,更名改姓……


对死刑要慎用、少用,这是没错。但日本对死刑的慎用、少用,已达到了匪夷所思的程度。

陈世峰仅仅杀害江歌一个人,不能判死刑。只有被害者两人或以上,才有可能判决死刑。

这就是公然宣称:

在日本法律的天平上,一个陈世峰的生命的价值,等于两个江歌,甚至三个、四个江歌的生命价值!

生命是无价的——但善良的江歌的生命价值,是残忍的陈世峰的1/4~1/2!

杀人犯的生命比被害者的生命更宝贵!

这才是对生命权的赤裸裸的践踏。这样的法律,就是从根本上否认了“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

这也让人不禁去猜想:假若法律不是这样的,假若一开始就有“一命抵一命”的预期,那是不是能帮助陈世峰控制情绪、控制冲动呢?

换句话说,双商俱高的陈世峰在计划这一切、实施这一切的时候,是不是正因为对日本法律有所了解,而抱着一种“罪不至死”的有恃无恐呢?

猜想已经没有意义。但是,我多么希望:在某个平行世界里,法律的威慑力阻止了陈世峰的暴行,江歌还安然活着。

也正因为此,每每看到国内某些专业人士、非专业人士跳出来呼吁废除死刑,我就暗暗担心、着急:废死不是一条光明大路,那是一条歧路邪路啊。


废死派的各种论点都是站不住脚的。例如:

1. 废死是历史潮流、必然趋势?废除死刑势在必行?

历史潮流和趋势,是对已然发生的历史的归纳,是对未来的预判。它只是一个时期内人们的看法,它有可能错,也有可能变。

比如,上世纪二三十年代,西方市场经济遭遇重大挫折,而苏联的计划经济建设却取得了丰硕成果。一时间,很多经济学专业人士跳出来说,计划经济是人类经济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推行计划经济势在必行。

米塞斯、哈耶克等人对这种论调进行了批驳。后来的历史事实证明,他们是对的。

计划经济的所谓“潮流”、“趋势”,只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曲折、一段弯路。

废除死刑究竟是“潮流”、“趋势”,还是又一个曲折、又一段弯路,这需要未来的历史来证明。

所谓因为它是“潮流”、“趋势”,所以它是对的、势在必行的——这个逻辑,根本就说不通。


2. 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都废除死刑了,所以废死是对的、先进的?

过去几百年,我们落后得久了,所以,对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一种迷信:好像无论它们做什么,都是对的、先进的,必须得学。

但完全不加辨别地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必须基于如下判断:或者某个国家已经建成了完美社会;或者某个国家在它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从不犯错;或者某个国家已经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全面优于我国。

显然,这几个判断都是不成立的。所以,西方发达国家所流行的,就一定对——这个逻辑,也是说不通的。

事实上,“白左圣母”已经成为西方社会的毒瘤和癌症。他们无限高尚,无限宽容,同情杀人犯,同情强奸犯,对人性之恶已毫无抵抗能力。


3.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所以应该废除死刑?

废死派宣称: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但他们忘了,这后面还得加上一句话:杀人犯除外。杀人犯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并享有不被剥夺生命的特权。

杀人犯可以杀人,却不可以被杀死(除非是被另一个杀人犯)。

这是以法律形式赋予杀人犯特权和优势。

这也是鼓励受害者家属自力救济,血亲复仇。

会有更多遗属发出和本村洋先生一样的哀嚎和誓言:请法庭当庭释放杀人犯,我会亲手杀死他。


4. 报复心是可耻的,是不应该鼓励的?

一说到死刑,就有人跳出来说:法律不该沦为受害者家属的报复工具。他们不批评加害者残忍,却反过来批评受害者家属报复心太重、不懂宽恕。

这种慷他人之慨的“圣人君子”,才是令人鄙夷的。

正本清源,我们要为报复心正名。报复心没什么可耻的,它是正常的人类情感,也是推动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力量。为什么这么说呢?

每个人都有一套自己的行为模式和博弈策略,是Ta在长时间、与多人的两两博弈中逐渐形成的。

有些人采取“坏人策略”,尽可能侵害他人,增加自身利益;有些人采取“滥好人策略”,与人为善,且从不反击、报复;也有些人采取“有原则的好人”策略,与人为善,可一旦遭到侵害就会奋起反击、坚决报复。

“有原则的好人”才是社会的正义力量。他们的报复心就是惩治“坏人”的利器。“坏人”遇见他们,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遭受损失。所以,他们的存在,会使群体中采取“坏人”策略的人大大减少。

而“滥好人”,看上去宽容、高尚,但他们却是“坏人”的养分、恶的温床。一个社会的“滥好人”越多,“坏人”就越有利可图。所以,“滥好人”的存在,会使群体中采取“坏人”策略的人越来越多。

要知道,正是那些“有原则的好人”不断与邪恶斗争,才维护了整个社会的文明现状。而那些“滥好人”们,一直受到他们的庇护,却大言不惭地指责他们不够宽容、高尚(参见西方社会的“白左圣母”)。


5. 死刑没有威慑力?终生监禁是比死刑更严重的惩罚?

这种论断不值得反驳。看看多少杀人不眨眼的凶犯,在面对死刑时浑身瘫软,就知道了。看看多少死刑犯努力上诉,争取改判死缓、无期,就知道了。

18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家、“废止死刑运动之父”贝卡里亚,写了一本《论犯罪与刑罚》批评死刑。但他是主张用终生劳役代替死刑,而不是让杀人犯无所事事享受纳税人的供养,更不是减刑、假释、提前出狱。

法国哲学家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总结,人类刑罚有从肉体折磨过渡到造成精神痛苦的趋向。但他是主张给罪犯造成精神痛苦,而不是让杀人犯娱乐、消闲,写个回忆录,享受脑残女粉丝的追捧,在监狱里成个婚。


6. 死刑不能解决问题,不能消除犯罪,所以应该废除死刑?

这一逻辑就更为荒谬。任何刑罚都不能彻底消除犯罪,所以我们就应该废除所有刑罚吗?

死刑的存在,不能阻止每一个凶手,但其威慑力却能让一部分人放弃杀人的念头。因为确实有一些人,不是用对与错,而是用惩罚的轻与重,来判断一件事可不可以做。

每当有人因此而放弃杀人的念头,这就相当于救下了一个人。

死刑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不能消除全部犯罪。但它能解决这一个问题,能消除这一桩犯罪。难道,对那些废死者来说,这一个无辜者的生命不重要吗?


7. 一旦冤杀,完全没有补救的机会,所以应该废除死刑?

这才是废死派最有力的论点,所以我放在最后来说。

首先,司法的锅,不该由立法来背。

我们要做的,就是使司法程序更周全,把发生冤案的机会降到极低。

是的,废死派要反驳说:降到极低也不能完全避免。所以宁愿放过一千个杀人犯,也不能冤死一个无辜者。

这句话说得毅然决然慨而慷。可是,世间的选择如果真这么简单,那就好了。

废除了死刑,不会再有被冤死的无辜者。可是,失去了死刑的威慑力,却会有更多无辜者死于暴力犯罪。

所以,我们不是在惩罚杀人犯和挽救无辜者之间作抉择,而是在可能被冤死的无辜者和可能被杀死的更多无辜者之间作抉择。

这个抉择,真的能像废死派所做的那样毅然决然慨而慷吗?


所以说,目前来看,废除死刑的潮流,不可追。

死刑应该慎用、少用,以至到最后不用——但这个“不用”,不是通过废除死刑来实现,而是因为不再有人犯死刑的罪(也许是在非常非常遥远的未来)。

社会是因为文明程度太高,不再有死刑(虽然法律条规中的死刑依然存在);而不是因为废除了死刑,就能一步到位变文明。

到今天,江歌案宣判已十天了,早已退出了热搜。

新的一年也快来了,我们大概率地,会将这个案子慢慢淡忘。

但这个案子的启示,我们不能忘。我们还要对抗人性的恶,要惩罚、反击那些恶的人。

要“斫去桂婆娑”,让人间“清光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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