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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 命 随 想 》第 140 章

2025-05-28  本文已影响0人  浙江大学明州医院_董勤勇
作者:董勤勇
状态:连载中ing
引言:人生之海,浪花翻涌,随手掬捧几朵,泼向脸庞,沁入心脾!人生之花,漫山遍野,随手采撷几瓣,抛向天空,缤纷飘扬!人生之路,千条万里,随步踏向远方,排山倒海,景色不断!人生之情,恩爱痴恋,随思渐入佳境,信手写来,刻骨铭心!
                《第140章》

          得饶人处且饶人是一个汉语成语,指要宽容、体谅别人,尽量宽恕别人;还指做事不要做绝,须留有余地。语出南宋•俞文豹《唾玉集•常谈出处》。

        赶尽杀绝也是汉语成语,意思为驱逐斩杀,消灭干净。泛指对人残忍狠毒,不留余地。语出明•许仲琳《封神演义》第三十三回。

        医疗事故罪是一个独立罪名,最早是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时首次明确规定的。该罪名针对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的行为,提供了专门的法律制裁依据。

      我的个嗲嗲,当个医务人员还有可能犯罪,吓死我了,我好怕怕呀!我这还当不当呢?

        兄弟,看你说的,你怕啥呢?你咋这么胆小如鼠呢。董哥问问你,当啥不都有可能犯罪呀,当啥能够成为法外之地呀。当官,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等,多了去了。当个平民就不可能犯罪了吗?更加多了去了,只要是个人都有可能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医闹,发布虚假信息,替考作弊,虐待老幼病残等等罪名。

        普通人普遍,大众共识大众公认只对杀人越货,抢劫放火,偷鸡摸狗,欺行霸市,强奸投毒等涉嫌违法犯罪有基本的概念。一言以蔽之,就是对坑蒙拐骗偷烧杀抢掠有涉嫌违法犯罪的概念。

        所以,只要是行走在天地之间的两脚兽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那医务人员有个医疗事故罪就不足为奇了。你说你医务人员到底当还是不当?你说你不想当,那你就两脚兽都不要当了。

        放眼宇宙,目前,只有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独一无二的国家。

        任何事情都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这是辩证法的核心内涵。公元前6世纪的赫拉克利特是公认的,为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他以朴素的形式提出并说明了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思想。他说:“统一物是由两个对立面组成的,所以在把它分为两半时,这两个对立面就显露出来了。”医疗事故罪也一样。

      从医疗事故罪一出来的那天起,就存在很大的正反两方面的争议。

        一直以来,在法学界和医学界取消医疗事故罪的呼声就从未间断过。他们认为人体疾病的复杂性和多样化表现的这一特质,即使是经验丰富的顶级医生都有可能出现差池,因此对医疗事故的处理绝对不能轻易地以入罪来审判医生。看事容易做事难,评分容易表演难。

          而医务人员和患者以及绝大部分患者家属,本来就是并肩与病魔作斗争的利益高度一致的战斗者。三方的共同愿望都是想办法让患者活下去。没有哪个医务人员不想把患者的病治好。

        虽然各行各业各阶层都存在不少认知极其局限的人,但是,全社会都应该明白,医疗活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高度风险性、太多未知性和极其高难度的专业性活动,尤其是在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有限的前提下,某些过失难以避免。医疗行为作为一个认识疾病、探索治疗方法的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失败和盲区。

        尤其是危重患者的抢救本身就充满了不确定性。即使没有救活,全社会都应该明白,造成患者死亡的最根本的原因是疾病的本身。这个疾病不是医务人员让你患上的,这个疾病是患者自己患上的,也不是医务人员给你造成的或者强加上去的这个疾病。医务人员只是在帮助患者与疾病作斗争,医务人员决不是害死患者的元凶,他们不是在杀人而是在救人,有时候,只是他们没有能够成功阻止病魔而已。

        医疗事故罪实施后,全国第一个面临该罪的,是2012年时任福州市长乐市医院,现为长乐区医院的妇产科医生李建雪,在其值班的时段,产妇陈某因产后大出血而死亡。次日,长乐市公安局即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

        随后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兄弟姐妹们,大家看清楚点。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仅仅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着天壤之别。出现了医疗事故,并不表示医务人员就一定犯了医疗事故罪。

      大多数医院几乎每天都有患者死亡,如果一旦有患者死亡,就立马对医务人员进行立案侦查,岂非将每位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置于不确定的状态?岂不让全体医务人员时刻战战兢兢,惶惶而不可终日?谁还会来当这个劳什子医务人员呢?

        李建雪自始至终坚决而不松口地说:我可能经验不足,但我尽力了,我没犯罪!

      八年来,李建雪一共经历了一次居住地监视、涉及两家法院、三次庭前会议、四次取保候审、五次延期审理。最后终审判决:李建雪无罪!重返岗位!并撤销当时的吊销李建雪的医师执业资格,和开除党籍的决定。

        抗日战争进行了十四年,但关键时期却只有八年。八年下来,抗日战争都取得了最后的胜利,足以说明八年的艰难曲折以及份量不轻。人生匆匆,又能有多少个八年呀!

        八年来,李建雪的心理和精神上遭受了多少的阴霾和痛苦,包括肉体上的疲劳和打击,有谁能知,又有谁能解,也许连李建雪自己都无法表述。没有强大的内心以及坚定的理念,稍微脆弱一点的人,老早崩溃了。

          情景还原整个李建雪那天晚上的值班过程,李建雪没有哪里做的不妥: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岗位、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采取措施做出相应处理并做好记录、及时向上级医师请示汇报并答复病情变化、遵循上级医生医嘱,更是没有擅离职守,其医疗行为没有哪一点可以涉及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情形,产妇的不良结局非目前医疗技术所能够完全避免。

          一旦考虑涉嫌医疗事故罪,就得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335条吃透,根据立案的标准,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而且,以上行为任意一条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成立本罪。

      总结一下,人人都需要好好把握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构架关键点。

        核心要点:1,主体与主观要件:主体为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因疏忽或未尽职责导致危害结果。2,客观行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包括擅离职守、违反诊疗规范、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设备或药品等,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3,因果关系:需证明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董哥前面提到的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高危组患儿的家属,在获得医院五六十万的赔偿后,并没有一丝一毫的得饶人处且饶人,而是赶尽杀绝,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了并刑事立案,检察院在随后批准逮捕并将儿科主任移至法院。家属要求判决儿科主任负刑事责任并主任个人再赔偿他们一两百万。

        纵观整个过程,儿科主任跟李建雪都一样,都是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挽救患者的生命而奔波操劳,与医疗事故罪没有一条挨得上边,唯一挨得上边的就是没能成功阻止阻断掉病魔。你说你心有余而力不足,谁信谁听谁理解谁接受呀。反正人没了摆在这里。

      儿科主任百口莫辩,除了绝望,只剩哑巴吃黄连和泪往肚里咽了。个人的力量太渺小,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儿科主任向中国医师协会寻求帮助。在律师团队以及具有良知的社会各界努力下,历时七年,儿科主任终判无罪,当年已正常执业。

        是呀,最终确实没有定罪,但是,七八年下来,医务人员的事业和生活基本被彻底毁掉。

        兄弟姐妹们,你们有没有发现,医疗事故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认为你犯有医疗事故罪的始作俑者即报案报警者,以及接下来的各路操盘手都不懂医,即使有点懂医,也懂得不多,即使懂得很多也不一定进过医院,即使进过医院也不一定干过临床,即使干过临床,也不一定在临床一线待过很久。所以,除了被认为犯有医疗事故罪的医务人员以外,其他各路诸侯都只是个隔岸观火的效果。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是美国大法官休尼特的名言。沉冤昭雪,所做的抗争常人无法想象,付出的代价更是难以估量!其实,休尼特名言的直译是:迟到的正义绝非正义!他的原意是强调司法程序应及时实现正义,否则将失去意义。中文常见的版本在翻译时存在语义上的偏差,将批判性表述转化为安慰性口号。因为迟到的正义,根本无法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本质上就否认了其正义性。

        所以,中文语境下的:正义终将实现!的乐观解读,与休尼特的原意背道而驰。普天下大众尤其是法律界都明白,正义的时效性至关重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兼任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厚大法考刑法主讲教师罗翔指出:迟到的正义虽能部分修复伤害,但无法完全等同于及时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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