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立分享】从48小时到20年,你需要的各类专利时效都在这里!
我们都知道,专利从前期申请到后期维护的全流程几乎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时限要求,如果不小心错过了时限,将可能会面临申请失败或权利丧失等不良后果,给权利人带来损失。今天同立钧成的小编特别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整理了一份专利时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 48小时 ★
1.诉前禁令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专利法第六十六条)
2.诉前证据保全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专利法第六十七条)
★ 15日 ★
1.专利侵权纠纷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第六十条)
2.诉前禁令与诉前证据保全解除
申请人自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3.文件收到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专利实施细则第四条)
4.费用缴纳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专利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1个月★
1.视为邮件送达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专利实施细则第四条)
2.补充证据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专利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3.费用缴纳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专利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
★ 2个月 ★
1.恢复权利请求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专利实施细则第六条)
2.国际展会证明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专利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实用新型或或外观设计的主动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专利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4.专利权办登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专利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5.费用缴纳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专利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6.提交中文译文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
7.国家阶段提交证明文件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专利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8.缴纳优先权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专利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9.实用新型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专利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3个月★
1.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专利法第三十条)
2.不服驳回申请或复审决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3.不服无效决定或维持决定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4.不服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第五十八条)
5.发明专利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专利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6.使用费裁决
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专利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7.奖励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专利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8.修改译文
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专利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 4个月 ★
1.保密审查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专利实施细则第九条)
2.生物发明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专利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专利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
★6个月★
1.不丧失新颖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2.优先权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3.保密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专利实施细则第九条)
4.补缴年费
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年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专利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12个月 ★
1.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2.恢复程序手续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专利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 18个月★
1.发明专利的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 2年 ★
1.诉讼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注:新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将专利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
2.恢复权利请求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实施细则第六条)
3.案卷保存
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专利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30个月,32个月★
1.进入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专利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专利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 3年 ★
1.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2.费用交纳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专利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3.案件保存
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 (专利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3年,4年★
强制许可
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 10年,20年 ★
专利权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注:新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修改为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