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辩护人的视角看诈骗类案件的特点

2023-05-06  本文已影响0人  赢在法庭

自从选择了将诈骗类案作为二次专业化革命的突破口后,学习研究诈骗类案件就成为我每天的必修课。

站在辩护人的立场上,从辩护人的视角看,诈骗类案件究竟有哪些特点,这些特点对辩护人办理案件有何意义和价值,这是我选择走诈骗类罪专业化道路以来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

初步梳理了一下,我认为诈骗类案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常见、多发,成为经济犯罪领域新的口袋罪

诈骗年年有,如今特别多。

从近几年最高检、最高法披露的各类刑事案件分布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仅刑法266条所规定的普通诈骗罪的数量就排在前五,如果将合同诈骗罪、八个金融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算进来,诈骗类罪的数量稳居前三。

从最高检最新发布的数据看:2023年一季度共批准逮捕诈骗犯罪10923人,在所有罪名中位列第2位;提起公诉18146人,在所有罪名中位列第5位。

时代不同,犯罪的形态不同,农业时代、工业时代,两抢一盗最多,而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七十二行,诈骗为王。国家专门为一类犯罪立法,除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就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这充分说明作为传统财产型犯罪活跃分子的诈骗罪,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犯罪的典型代表。

诈骗类案的常见多发一方面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也与领导干预、地方保护主义有关,诈骗类案是一个领导干预最多,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最大,最容易被扩大、滥用的案件类型。据统计,在民营企业家涉嫌的罪名中,诈骗类案始终排在前三,成为民营企业家面临的最常见的三大刑事风险(非吸,诈骗,行贿)之一。

如果说寻衅滋事罪是日常生活的口袋罪,那么诈骗类犯罪显然已经超越非法经营罪成为经济领域新的口袋罪

钱列阳老师说,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一辈子不碰金融犯罪案件你不会饿死;但是如果你只做金融犯罪案件,你肯定会饿死。

而我要说,一个刑事律师,如果你只会做,也只做诈骗类案件,你肯定不会饿死,但是如果你一辈子都没有碰到过诈骗类案件,说明你压根就不是一个货真价实的刑事律师。

二、犯罪构成复杂,辩护的技术性强

诈骗类犯罪是中外法学家公认的犯罪构成最复杂的罪名。它也是国内外刑法学界近几年研究探讨最多的一个罪名。

我国研究德国刑法的学者指出:“纵观《德国刑法》分则的规定,第263条诈骗罪可以说是最复杂的构成要件。这不仅体现在该条规定在篇幅上要长于其他大部分构成要件,更重要的是,诈骗罪长久以来一直属于学术研究的重点,司法判例也在为数众多的案件中对诈骗罪的各个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了极为精细的规定。在当前的刑法教科书和刑法评释书中,诈骗罪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篇幅最长的章节。在德国法学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中,诈骗罪也历来是教学和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德国判例刑法(分则)》,王钢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9月第1版,第194页)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赵书鸿在2019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诈骗罪的理论与实务”的发言时也讲到“这几年关于刑法分则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诈骗罪领域。在德国,分则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这个方面。无论是中国还是德国,很多研究都集中在一个罪名上”。

我国刑法学界的泰斗张明楷教授专门针对诈骗类罪出版了一本专著《诈骗犯罪论》,洋洋洒洒写了1187页。

诈骗类案理论上的复杂程度由些可见一斑。

同样是财产型犯罪,盗窃简单,抢劫粗暴,而诈骗作为一种沟通型、互动型犯罪,生来就比较复杂。

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支付手段的变化,新类型诈骗层出不穷,让专家学者伤透了脑筋,譬如二维码案。

在理论界尚未对诈骗类犯罪中的诸多争议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很难找到标准的答案,理论功底越扎实,找到脱罪路径的可能性越大。

同样是类罪辩护,毒品类案件的犯罪构成非常简单,辩护律师的重点是质疑侦查机关的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得到,而诈骗类案件,不仅事实证据纷繁复杂,而且刑法理论的方方面面几乎都会涉及到,办理诈罪类案,既考校律师审查分析证据的能力,更考校律师的刑法理论功底和水平。

深圳的蔡大鹏律师说过:毒品类犯罪辩护是程序性辩护的代表,诈骗类犯罪辩护是实体性辩护的代表。

在我看来,诈骗类犯罪的辩护是程序性辩护和实体性辩护并重的技术性辩护的代表,为诈骗类犯罪辩护不要发愁没话说,真正愁的是说不清、说不透、说不好。

诈骗类犯罪,无论是从理论层面上,还是实务层面上,所面临的难题,决定了为此类型犯罪辩护是一项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对于青年律师来讲,诈骗类案是提升刑事辩护技能、技巧最好的磨刀石、试金石

三、刑民交叉、刑行交叉,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诈骗类犯罪作为我国刑法400多个罪名中公认最复杂的一个罪名。

其复杂性不仅体现在犯罪构成复杂,而且因为其多发于经济生活领域,与市场主体的民事、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普遍面临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问题,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由于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这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理论上就比较模糊、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经常发生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犯罪处理,把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的现象。

诈骗类犯罪的这一特点要求辩护律师既要懂刑事,还要懂民商,也需懂行政。

四、争议大,有辩头,是刑事诉讼的过山车

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例看,诈骗类案的无罪判例多,无期的判例也多,律师辩无罪,法院判无罪的更多,我把它称之为“两无之罪”、“刑事诉讼中的过山车”。

诈骗类案不仅是司法实务中辩点最多、控辩争议最大的一个罪名,而且正如虞伟华法官所讲,它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冤错的刑事案件。与其它类型的冤错案件如亡者归来、真凶再现等命案相比,诈骗类的冤错案件因天生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较难区分,更不容易被发现和纠正,而且同样的错误容易被复制,使得这类冤错案件往往成批出现。

正因为诈案类案争议大,加之大多数涉案的嫌疑人通常都不认罪,司法机关往往是靠推定来判断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其有罪,所以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辩护空间,无罪辩护的成功率较高,相对容易体现辩护的价值。

同时由于这类型案件在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上争议都比较大,案件在各个诉讼阶段翻烙饼的现象十分普遍,所以对律师心理素质的要求会更高,要经得起过山车的惊险和刺激。

五、涉案标的大、人数众多、社会波及面广

越来越组织化(团队化、公司化)、规模化(平台化)是诈骗类犯罪近几年发展的一个趋势,受互联网的加持,该类案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涉案标的大、人数多(被告人多、被害人多)、社会波及面广,这一点在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套路贷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诈骗类案的这一涉众性特点,决定了诈骗类案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作为诈骗类案的辩护律师既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更要懂政策,既要精通司法会计鉴定,又要与时俱进掌握电子证据的质证技术。

六、不批准率、不起诉率高,审前辩护的空间大

2023年3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报告中提到, 过去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0.6万件, 判处罪犯776.1万人。其中对2675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097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这表明全国法院的一审无罪判决率约为0.0615%左右,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为0.0345%。

另据某检察院统计,2018至2023年度, 共计受理合同诈骗案件87件, 作存疑不起诉处理18件,相对不起诉处理7件,不起诉率28.7%。 2018至2023年度,共计受理诈骗案件338件,作存疑不起诉处理69件,相对不起诉处理21件,不起诉率26.6%。 近五年来各类案件的不起诉率为16%左右,集中于危险驾驶罪、 盗窃罪、帮信罪。 因此, 诈骗类案件的不起诉率远远高于其他案件。

上述数据表明,审前开锁比审后脱罪更容易些,同时诈骗类犯罪的不批捕率、不起诉率远远高于其它类型的犯罪,诈骗类犯罪审前辩护的空间极大,因此辩护律师的辩护重心应从庭审辩护前移到审查起诉和侦查环节,要力争成为审前的开锁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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