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关键条款缺失的合同,能否生效?

2021-10-13  本文已影响0人  老六之晴耕雨读

老汉成立了A公司,后因年老体衰,将公司交给两个儿子大壮和二壮经营,公司法人变成大壮,大壮和二壮分别拥有70%、30%的股份。

该公司名下有一块地,父子三人签订协议,约定大壮和二壮各自拥有一半的所有权,但该土地尚未办理土地证。

后来二壮自己成立了B公司,B公司与A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B公司租赁A公司名下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协议中写明该协议仅用于B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约定了租赁期限自2010年至2015年,但没有约定租金及付款方式等。

租赁合同到期后B公司仍然继续在该地块上经营了4年后(B公司占有地块期间,一直没有支付租金),大壮和二壮发生了矛盾纠纷,A公司就到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搬离目前占有的地块。

A公司的主张能够有效吗?

根据既有案例,A公司的主张是不能生效的,因为该协议并不是租赁协议,不能作为租赁合同生效。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看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及订立目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用于B公司办理工商登记,而不是真正的确立租赁关系。而且综合考虑大壮和二壮的关系,二壮在土地上占有的份额,很难认定二人订立该协议的目的是真正的租赁。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将必要条款限定在“当事人、标的、数量”三个要素上。也就是说合同缺失了必要条款要素的情况下,是不能成立的。

本案中该协议名为租赁协议,但是缺失与租金相关的关键的权利义务内容。且B公司占有适用该地块9年来一直没有实际支付租金,就进一步证明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关系。

因为协议本身缺失关键要素导致合同本身不成立,A公司就不能依据租赁期限的条款要求B公司搬离。

三是A公司(大壮)要求B公司搬离占有适用地块的行为本身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本案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双方的行为是否有悖于双方的既有关系和先前行为。

本案中大壮、二壮本身就是亲兄弟,又在A公司及地块中存在重要关系关联,而且A公司9年来一直没有对B公司未支付租金行为进行过权利主张,现在突然要求B公司搬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A公司不能依据无效的租赁协议要求B公司搬离目前占有使用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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