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工伤隐瞒的后果?
2023-09-04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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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语:因工伤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权利人,如果其不积极主张,社保基金和单位的不作为并不违法。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这里享受待遇是职工的权利,但职工完全可以不去享受,这是个人自愿。
所以说,发生工伤后,真正启动工伤理赔进程的是职工本身或者说死亡职工的家属一方,如果职工一方不积极去主张,社保基金和单位完全可以不作为,法律对之并不会惩罚。故,工伤隐瞒本质上是职工自身权利的隐瞒,并不会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但如果职工积极维权,就可能产生一些实质的法律关系:
01 单位不购买工伤保险的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02 社保工作人员的不作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现实中,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