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饶为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问题

2020-10-17  本文已影响0人  饶为为

案例简介:

杨某与普某于2013年5月20日生育一女,生育后,两人共同到女方老家生活,因双方脾气不和,无法继续相处,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女方已无心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为此,男方离开女方家外出租房子住,为维护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法院判决:

1、双方均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双方的关系属同居关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男方要求解除,女方同意解除,故予以支持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2、双方所生育的孩子至今未满三岁且为女孩,男方无固定工作,家庭关系复杂,且男方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与女方在一起生活,由女方抚养更为合适。

3、女方有协助男方完成探望女儿的义务,每个季度一次,每次一星期,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

律师解析:本案中,谈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问题,必然会涉及到当事人想要解除同居关系。若当事人起诉申请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未婚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也不予禁止。两人解除同居关系,对于非婚生子抚养权问题,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不益孩子成长的情形或母方有抚养条件却未尽到抚养义务的,随父方生活。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跟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没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也是允许的。

2、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双方父母都可以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根据双方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十周岁以上可以考虑子女的意愿。(民法典新规定八周岁以上可以考虑子女意愿)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是可以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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