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可/不可以补过
A:1、对方辩友如何理解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古代有戴罪立功一说,如何理解呢?
3、不是没个人都是十恶不赦,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意犯过,对方辩友为什么不给他们将功补过的机会呢?
4、据美联社报道,曾经的黑客大卫.史密斯,如今正为美国联邦调查局工作,跟踪打击黑客。FBI将这次合作视为他将功补过之举。如何理解?
5、毛主席曾对反动派说过:革命不分先后,立功者有赏,放下武器,将功补过吧!如何理解?
B:1、杀人是不是过?
2、你是不是认为所有的开国元勋都没有杀过人的?
3、你们说功不能补过,那么杀过人的开国元勋是不是都应该被拉起枪毙呢?
C:1、对方辩友我们判断功能不能补过是不是要考虑到社会公平的因素呢?
2、对方辩友社会公平包括对有过错人的公平吗?
D:1. 不用功,过,可不可以补?
2. 是不是所有的过都可以补?(介个问题不知道问了有什么意义。。但我们还是问问吧)
反驳
1、其实按照对方今天的逻辑和观点,无非就是告诉我们,如果今天我犯了过错,那无论我再做什么也是无法弥补的。但是这样的观点我们绝不认同,因为这样只会产生一种恶性循环,
导致犯错的人越来越多,社会越来越不和谐,我们的世界将变成什么样子啊!
2、补不全,补不好,补不彻底,补不及时,补得不令人满意就是“不能补过”吗?举个例子解释对方辩友的这个问题。爬山我可能由于体力等各方面原因爬不高,爬不快,爬不远,爬不到山顶,爬不到尽头。那对方辨友就能说我“不可以爬山”吗?
3、对方辩友仅仅把“过”定格在无法弥补的损失上,却没有看到“过”还包括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以及个人社会评价的下降等。对“过”的补偿,不仅仅包括恢复原状,还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而这些显然是可以做到的。
4、对于“过”所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不但功不能补,什么都无法补。所以对方是不是在论证“过”本身就不能补呢?而对方又承认“过”是可以补的,这是不是自相矛盾的呢? 其实今天我们说功可以补过,并不等同于功可以抵过。
5、不是用“功”补偿就能证明功不可以补过吗?对方的逻辑很有意思。杀鸡可不可以用牛刀呢?当然可以。为什么有的时候不用呢?因为没那个必要!
6、说“功可以补过鼓励人们犯罪”。对方辩友的逻辑很奇特,我们试着按这个逻辑倒着推导一下。是不是对方辩友说“功不可以补过”就是在鼓励大家坚决不自首,不揭发,不举报,不立功呢?反正功不可以补过。
7、说“你们所说的补过只是补了过的损失”。损失正是过的一种体现,如果没有损失这个过还能称的上是过吗?补了这个损失正是在弥补过错,我们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减小了过所带来的损失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