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手记29#
2022-08-16 本文已影响0人
侯永红
今天终于和一个拖欠物业费十年的业主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司对其减免了部分费用,其余部分他当场交纳,同时也表示今后支持公司物业服务工作,对于其被盗一事不再追究。
坦率地说,业主被盗,物业服务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是不好定论的,说不上有,但也不能说没有。从法律层面来讲是没有,业主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失职行为,而对于物业公司来讲,在服务期间、服务范围出现被盗情况,怎么说都是一件不好事情,业主怎么说都会有怨气?
但是,发生这件事情,十年来双方都没有沟通和解决好,仅从这一点来说,物业公司在服务上是有些问题的。
对于业主来说,我被盗你总得给个说法,你什么都不说、不做,还让我要交物业费?我肯定是要和你对着干。
对物业公司来说,被盗也不完全是我的责任,你不交就是不对,你认可我服务不到位可以另行起诉我。
各自的心态,都可以理解,但均不赞成这样的做法。
在物业服务中,对于业主被盗责任不完全是物业公司,业主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当时社会的治安环境等因素等都有着关系。
另外,物业只是协助安全防范作用,而不是安全防范的主要作用。
发生治安事件要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
从人道主义来说,发生事情以后,物业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对业主予以安慰,协助公安破案,同时加强安防措施等,表明自己的态度,而不是对此事予以回避。
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情以后,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面对,无论工作中有没有问题,对于业主的疑问都应主动提出解决方案,而不是回避和拖着不处理。
回避和拖着不处理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因为问题只要一天不解决,总会在哪等着来解决,往往小问题出大麻烦。与其这样,不如在事情发生以后,主动与业主进行协商解决,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