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最后公证遗嘱的继承人未必能继承遗产?可能有遗赠抚养协议!
普法小文章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继承法》作为继承的特别法,对继承相关制度做了细致的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均可作为遗产被继承。
继承的形式有法定继承、遗嘱(遗赠)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
法定继承指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继承形式。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孙子女并不在继承人的范围内。为什么把孙子女不规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呢?因为继承法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子女在世,孙子女无需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孙子女代为继承。如将孙子女规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较于代为继承,其得到遗产的权利会大打折扣。
遗嘱指个人生前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财产及其他事务在其去世后的安排。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各自生效的要件都有相应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赠抚养协议指个人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协议,由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对该个人近抚养义务,个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养人或组织的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组织承担该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遗赠抚养协议处分遗产;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遗嘱(遗赠)继承;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如继承开始时,有出生后可以依法定继承取得遗产的胎儿,则需要先预留胎儿的份额,如胎儿出生时为死体,该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所以说,即便拿到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也不能对抗遗赠抚养协议,从而无法依据遗嘱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