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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辞 | 法律已有对特殊群体专门保护,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是否还有

2018-05-31  本文已影响90人  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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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2017年11月11日,我发了一条朋友圈:在这个四柱擎天的日子里想了想,考虑到自己以后基本也就告别自行车了,也不怕丢人了,打算把自己全文撰写的、已经成文定稿的、且已使用过的、尚有保存的辩词残稿陆续都放出来。以上四个条件是合取关系,取并集,不包括帮人修改和润色的。自己打的没多少,但是算上因为带队和捉刀而帮别人写的那就多了,大概估摸着有个60篇左右。当然,要说质量嘛,有仓促赶工的,有应付交差的,质量参差不齐,资料价值大于参考价值,权当是为圈内的数据积累添砖加瓦了。——so,为了兑现承诺,这就开始陆续更新了,基本上会按照时间先后的顺序,从2003年左右我离开攻辩位置时开始。

2、之所以要付费(遮羞费…),主要是为了设置一点基本的门槛,虽说谈不上有多大的价值,但好歹敝帚自珍。 定价原则是:根据篇幅,只有结辩的便宜一点,有全套的贵一点;根据时间,时间久远的便宜一点,时间较近的贵一点;根据质量,质量差的便宜一点,质量好的贵一点。

3、这一份是全场全套,是我个人相对满意和喜欢的一套。

立场:法律已有对特殊群体专门保护,在司法、执法过程中还有必要另行兼顾“弱势群体”

时间: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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