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用户因偷盗气获刑3年丨行业观察

2019-11-10  本文已影响0人  3efbdfa96658

一、案情简介

2010年5月间,被告人蒲某为少交天然气费用,准备从其居住小区的燃气主立管上盗接天然气。

蒲某购买了一个天然气小开关,用打气筒嘴、布条、树脂胶水等制作了一个燃气接头,之后的一天上午,蒲某趁其居住小区停气之机,在其家中厨房内案板下的天然气主立管距离地面约60厘米处位置,用手电钻钻出一个直径0.6厘米的孔,将自制的燃气接头接上,并用天然气软管连接到一个天然气取暖器上,为防止被人发现,蒲某用杂物将接口处遮挡。此后,蒲某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盗用的天然气。

2014年4月10日,宜昌燃气公司对蒲某居住地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其盗接天然气的行为;宜昌燃气公司当天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蒲某抓获归案。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蒲某赔偿因盗用天然气给宜昌燃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无视国家燃气管理法规,采用在其居住的居民楼燃气主立管上擅自开孔搭接自制燃气接头的方式盗用燃气,破坏正在使用的燃气管道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被告人蒲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蒲某已赔偿因盗接天然气给宜昌燃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可对被告人蒲某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法院的委托,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社会调查评估后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蒲某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蒲某具备社会帮教、监管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蒲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上述内容源于判决书,详细判决见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审判决书:(2014)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100号)

三、案例启发

1.行为主体来自燃气公司的居民用户

目前检索到的司法判例中,因盗窃管道燃气涉嫌犯罪的多是非居民用户,居民用户较少。经初步分析,原因可能是居民用户用气场所较为封闭(一般是用户家中),用气量较小,行为更为隐蔽。

2.法院将行为性质认定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被告人蒲某因盗用天然气给宜昌燃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若认定为盗窃,则可能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标准。但是,若认定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由于被告人蒲某采用在其居住的居民楼燃气主立管上擅自开孔搭接自制燃气接头的方式盗用燃气,破坏正在使用的燃气管道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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