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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健康银企关系是解决“逃废债”良方

2018-05-16  本文已影响7人  俞文杰

参与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是近些年检察机关重要工作主题。2015年以来,吴江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打击虚假诉讼、贷款诈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逃废债”行为。截至今年4月,共依法审查逮捕此类案件68人,起诉71人,为吴江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办案中大多数被告人能供认不讳,但有些人提出其之所以“出此下策”,是由于银行在危急时分“落井下石”,导致资金链断裂,实乃迫不得已。虽然两者在刑法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暂时跳出办案,类似辩解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也反映出不健康的银企关系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当然,不能因此来指责银行。要知道,当前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贷仅是一种合同关系,而这种关系又存在较大变数。现实中,企业往往存在较强的负债冲动,而银行作为债权人对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又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即便有白纸黑字的契约,但企业经营效益、偿付能力和意愿都存在不确定性,银行很难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所有信息,因此一旦有风吹草动,及时止损往往是银行最理性的选择。

按理说,企业与银行利益攸关,但本应良性互动的两方,关系却很不稳定,缺乏信任。一方面,由于企业对银行缺乏忠诚度,在选择银行时主要考虑眼前利益,谁的利率下浮多、贷款额度大就选择谁,很难与特定银行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而且,一些企业缺乏起码的诚信意识,粉饰甚至伪造财务报表,企图浑水摸鱼,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而一旦经营失败,有的干脆跑路,一走了之。

另一方面,银行也难以对企业充分信任,更难以与企业同甘共苦。银行作为债权人,不仅无法加强对企业的约束,银行之间往往还存在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一家好的企业往往受到多家银行追逐,贷款发放不计成本和风险,同一项目甚至可以得到多家银行重复贷款。然而,由于银行不能持有企业股权及参与管理,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银行的第一选择就是抽贷断贷,争先恐后申请冻结、执行企业资产,这不仅是雪上加霜,甚至还会成为滋生“逃废债”的土壤。

近些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提出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等综合治理举措,以期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但如果仍一直还是软约束,那么继续加大负债将是企业的必然选择。因此,应将加强银行对企业的硬约束作为构建健康银企关系的一个切入点,否则“逃废债”风险或许难以彻底化解。

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算不上发达,企业真实、充分的信息大多只能通过长期密切的业务关系才能获得,为此应鼓励支持银行全面掌握客户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更多介入企业管理,对企业充分发挥债权人约束作用,反过来当企业出险时也将更愿意施以援手。

今后,还可考虑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总体素质和诚信水平,确保贷款企业向银行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和完整。当然,对于那些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应充分运用破产法予以清算,防止少数不法分子借机“逃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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