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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要公平对等|《媛来释爱情》系列(8)

2019-01-24  本文已影响0人  心智整合

公平对等,是和谐爱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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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的关系,最首要和根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这其中包含理性、换位思考等等。公平,人心才能平;人心平,关系才和谐。

爱情关系,是两个人身心灵需求的相互满足。相互满足就涉及交换,交换就涉及公平。彼此满足得越好,关系越牢固;交换得越公平,关系越稳定。

好的爱情关系,还需要双方对等——精神的对等(思想、情感等),物质的对等(才能、财力等)。对等,是公平实现的条件。

对等,带来理解共鸣,促成平等和谐;差距,导致断层隔阂,激发矛盾冲突。差距越大,隔阂越深。

当然,对等是相对的。只要双方在主体条件上,大致对等;在彼此满足上,整体平衡,即可。

另外,对等,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门当户对。或者说,对等,是需要在精神和物质上都“门当户对”。

2

传统型男女关系,如男主外女主内、郎才(或财)女貌,是主体条件不对等,互补式满足。这种关系模式,因其整体交换存在相对平衡性,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关系的稳定。(即,不对等,但整体上存在某种交换的公平。)

不过,这种关系有其弊端。一是人发展的不平衡、不健全;二是男性具备的多为强势条件,双方力量有所倾斜,关系难平等;三是局部差距大,存在矛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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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对等,令关系和谐,爱意隽永。

那么,不公平对等的爱情关系呢?是否一定不和谐?如果不和谐、不幸福,为什么还要存续?

除传统型男女关系外,通常有两种情形:“前”和“超”。(前,低于一般水平;超,高于一般水平。)

“前”之情状:一方存在心结、弱点等问题,虽然爱情关系不公平对等,对自身造成了剥削、伤害,却依然愿意留在关系中,愿意继续爱对方。各种情感节目中,不乏此类人的身影。可以说,这种“自愿”与所谓的“爱”并非健全态。这种爱情关系不幸福,不提倡。

“超”之情状:一方拥有远超一般人的心理能量、思想境界、物质能力。虽然另一半与自己差距大,但因其自身的强大,而对他人需求相对较少,接纳度、宽容度相对较大,所以也愿意留在关系中,愿意爱对方。这种“自愿”与“爱”是超越的,比较接近博爱、大爱(强对弱)。尽管,若能与同样臻于超越之境的伴侣琴瑟和鸣更为理想,但一只稀有的“凤”于茫茫人海中寻得另一只稀有的“凰”,是加倍的可遇不可求。好在“凤”自身的圆满与富足,使其对另一半的需求没有那么高,所以这样的爱情也算不错。不过这种情况不多见,毕竟,超越之人是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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