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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赔偿金究竟能不能统一?

2020-04-25  本文已影响0人  法随言

        在国内法律领域,存在很多同案不同结果的判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呢?我相信很多法律人都对这样的情形做了分析,对应的结论无外乎就是这么几种:

        一、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二、国家没有具体统一的法律规定便于统一执行。

        三、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等等。

         上述原因,我们不能说是错误的,这些确实存在于当前我国法律实务当中,也不可避免。我们就不去讨论已存在的事实。我们将从另外一个切入点进行探讨。 国家也在赔偿金的问题上做了很大改进,逐步统一了城镇赔付标准,尤其是在保险合同领域,明确了不管是否城镇户籍,将统一赔付标准,均按照城镇户籍标准来计算,也就是说,完后赔偿标准就只有一个,而且全国统一使用。再无其他争议。可以说这是一个巨大进步,值得肯定。 但是还有很多没有被统一赔偿项目,却存在很大争议。比如说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交通费尤其争议大,有很多案例中,均是以裁判人员酌情核定,然而核定单准不准?谁也不知道,因为伤者不会刻意保存车费发票,而目前车票除了机票、火车票和汽车票外都没有起始地和目的地(如的士票),在认定起来争议就已经存在,无法解决。有时候主张了交通费,却得不到全额支持,只能获得部分支持实际上当事人确实花费了这么多钱,但是裁判者总是喜欢使用自由裁量权,取中间值,已达到其内心认为的平衡。这样做可不可以呢?依法肯定是不可以的,但为什么会大行其道呢?原因就在于有些经营车辆所出具的票没有始末点,只有时间和金额及日期,这对严重影响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住院期间需要支付多少钱每天?一般的做法就是参考公职人员出差费用管理办法,但是这是否合适呢?肯定不合适,伤者的补助怎么能和出差人员比呢?本身伤者就要摄入比出差人员更多的营养,同样的标准,怎么能满足伤者的需求呢?但既然没有统一标准,那个地方就自己搞一套自己的,故而全国就有了各种各样的数据。精神抚慰金,这是一个最难量化的东西,没人知道这个受到伤害究竟到什么程度,需要补偿多少最合适,但也算基本认可这样的标准,及每个等级大概按照5000元,这个准不准?我们可以说不准,因为每个伤者个体不一,对受伤的态度不一,伤者背后涉及到的人员和家庭不一致,所以怎么能简单了之呢?国外的精神损失费(类似于我们的精神抚慰金)可以达到数万元,甚至上百万、千万元。 上述的问题能不能统一呢?肯定可以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是因为国民意识提升,同等案例同判要求强烈,这就为统一标准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巨大提升,这就解决了意识问题,思想基础也具备,核算出数据应该不难,现有技术应该可以建立起对应模型,技术不是问题,唯一缺乏的是上层推进,我们作为法律人也希望能够有统一适用的标准,否则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永远存在,这不利于法律实施,更不利于纠纷解决,增加诉累,浪费诉讼资源,本来大量案件只需要一次审理即可,但是因为数据的不统一,导致许许多多案件上诉、再审,那完全是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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