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夫妻需诚信!女方隐瞒堕胎史,能算作无效婚姻吗?
年轻人在结婚之前有过几段“刻骨铭心”的恋爱经历,这再正常不过了。随着现代男女思想的逐渐开放,年轻人婚前同居的现象也比较常见,但同居后结了婚的男女却是少数。对于男方来说,同居分手后影响甚微,但女方却不一样,分手后留下的不仅是感情的“伤口”,而更抹不去的是身体的“伤疤”。很多男同胞都会对另一半的这种“过去”心怀芥蒂,于是有人问,结婚后发现女方隐瞒堕胎史,这段婚姻能宣告无效?
婚姻中女方隐瞒堕胎史,虽然说违背了夫妻诚信的原则,但堕胎史属于个人隐私,就如同每个人都会有自己心中不可告人的秘密。另一方面,在很多时候女方隐瞒这个秘密的目的是出于怕失去自己的另一半,毕竟婚前性行为并导致堕胎,很难让对方所接受。所以,在以往的案例中,法院一般希望当事人能够庭外和解,毕竟幸福的婚姻是需要双方的包容才能够更长久。
所以女方隐瞒堕胎史是不能算作婚姻无效的。但有一种情况却是法院支持离婚的,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属于无效婚姻。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使得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失去了约束力。也因如此,如果女方堕胎次数过多,被检查已造成不孕不育的,就属于上述“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种情况,法院是会支持离婚的。
年轻人感情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既然现在双方都彼此深深爱着对方,也要能够接受和面对对方的“过去”,有些东西也应该主动跟爱人沟通坦白,免得心里有芥蒂或婚后被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