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致人损害到底该不该担责?
1.
1869年美国发生了一起“马粪争夺案”。
原告请了两个帮工花了一个晚上时间堆了18堆马粪,由于太多拿不动,于是准备第二天拿车再来运走。
结果第二天被一早被告看到这么多马粪堆在路上,问了周围的人和警察,没有人知道这堆马粪是谁的,于是他认为马粪没有主人,就搬回去撒到自己的田里了。
这就是马粪争夺案的起因。
原告认为是自己派帮工付出了劳动把马粪堆起来,所以马粪应该属于自己,而被告认为马粪掉在地上,原告的帮工只不过是把马粪换了个位置而已,马粪仍然应该属于无主物,所以自己拿走无主的马粪没有问题。
那么,这些马粪的归属到底应该判给谁?
2.
最近有一则新闻,一个见义勇为者将遭遇车祸的路人送到医院救治,最后诊断结果是车祸受害者颈椎骨折,其家属认为是见义勇为者施救不当所导致,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这个责任到底该不该承担?法律怎么说?
我国民法中有一条“好人法”,明确规定了“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法规几经修改,终于从“除有重大过失外”,到“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最终敲定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每一个人去做见义勇为的事情时,都必须要瞻前顾后,优先考虑自己是否有担责的风险,势必会导致见义勇为行动的大量减少,和效率的下降。
所以民法最终做了这样的规定,是对见义勇为行为最大的鼓励。
3.
我们一直说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见到老人摔倒自然是该义无反顾地去扶的。
然而现在真实的情形如何?
时不时发生的,是老人摔倒,有人去扶,结果被一口咬定是扶起自己的人撞倒了自己。
而这种事情发生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扩张速度和影响力极大,最后变成见到老人摔倒,想要去扶,首先要考虑这里面有多大的风险。
当行动成本变得越来越高,积极做这件事的人越来越少也丝毫不足为奇。
4.
许多企业为了发展,会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而考核的内容和依据是什么,一直以来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话题。
这里面有一个平衡的问题——当考核内容过于粗放,可能达不到预想的效果,而当内容过于细致琐碎,员工又容易陷入只关注得分点,抓住一堆小芝麻而丢了西瓜的怪圈。
同时管理者在制订考核方案的时候,常常会陷入对于“公平”的讨论。
比如客户投诉到底该不该扣绩效?扣多少?在制定关于此类的考核制度时,许多人会要求把实际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写到制度里。
——如果是因为客户自身原因产生的误会而投诉,是不是应该特别对待?
——如果一个项目客户比其他客户挑剔,是不是要特别对待?
——如果前任项目管理员交接不完善,中间出了差错导致投诉,是不是要特别对待?
……
这样下去往往没完没了,因为真实世界当中不可能有那么理想化的模型,每一件都刚刚好跟预想的制定吻合,一旦陷入无休无止的细节纠葛中,完成将变得遥遥无期。
5.
公平,到底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其实马粪争夺案已经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合理的指导方案——公平是出于效率的考量。
在1869年的美国是如此。
马粪判给价值的创造者,让不劳而获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会鼓励人们更多地去创造价值,并降低守护这些价值的成本,人们便会越来越倾向于创造价值而不是巧取豪夺。
而如果判给认为没有标记便是无主物的索取者,那么人们为了守护自己创造的价值所付出的成本就会越来越高,愿意积极创造价值的人就会变少。
在现代社会仍是如此。
科技虽然在发展,社会虽然在进步,但人的本性并没有多大的改变。
所以当社会制度让扶老爱幼者始终担心被碰瓷、让见义勇为者担心要担责时,人们便会越来越倾向于自保而不是行动。
同样,当价值的创造者担心自己创造的价值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维护价值的成本过高时,便不会再去创造价值,反而投机取巧的行为得到发扬光大。
为什么那个“吃大锅饭”生产制度的时代那么短暂?因为看上去是公平,其实质却是不管付出劳动多少,都拿到一样的劳动报酬——助长了投机取巧,削弱了价值创造者的积极性。
所以当我们在说公平的时候,以效率为考量、鼓励创造价值,在此基础上的公平,才会让社会变得越来越好。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