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江山
导语:由理科生转为学文科专业——法学,颇为懵懂,犹记入学教育第一课时一位挺有名气的程序法方面的教授分享了他的观点:我们的法学教育定位是要培养大法学家,大教授,大法官。后来我理解的这“大”的含义应该是指超越,超越什么呢?就是超越了本我的一种状态,或者说是超越了马斯洛需求理论中的第一层和第二层从而达到了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的状态。法是存在本身。有关法的研究,当从存在的研究开始。一切存在均是诸多法——多维复合的法——同构的共同受规者。特定的人类可以受意识自觉不充分的盲目、肤浅支配而暂时不理解、不认同法的真实,可它却无力与时间、空间和自己的实践过程竞争。本期分享的文字选自江山著作《法的自然精神导论》第一章第二节《关于法》。
法的学术研究一直有着两种迥异的倾向:一些人(大多数法学家)将法狭义化、特殊化,在强调法的价值、意涵、结构、功能时,乐意夸大其人为特征和独立性,使之成为一种孤立无援、无背景照映的人类特出现象;另一些人(一些哲家和数量极少的法学家)则试图将法广普化,直认法是一普遍表现着的宇宙现象,不因解释者而有,也不因解释者而无,充其量,解释者只是将其中的一部分或一个层面、一个类型人为复杂化了。本书愿意赞同第二种立场。
总是被解释者夸大的那种法,实只是全部法现象中一个极小的领域。你可以将其定名为人在法,甚至更进一步称名为人定法、实在法、实证法,或直呼为法律。即便只考虑人类自我狭隘的必需,人在法或人定法也不是人类赖以存在的全部(规则)依据。直至今日,我们对非人在法(自在法)的依赖仍然是更基本的事实。如死亡规则、食欲规则、性欲规则之类,人在法几乎无一能沾其毫毛。我们的人在法至多只能在人域诸关系中处置一小部分关系,如身份、权利、犯罪等等。因为这些关系直接关涉着每个我们这些解释者最眼前的得失所在,其具体程度和最可感受性,容易被我们优先重视。对那些无法控制或无法理解、把握的更根本、更广普、事实上也更复杂的影响我们之存在的自在法规则,则视之不见或置若罔闻。法学家们坚持认为,所谓自在法规则,实是科学家们研究的自然规律,它们与法律无关,或者说,那些是自然科学家们应予关注的对象。
如果确证这类看法代表了人类过去的认知水准和操作状态,那么,必须改变观念也已是今天的我们不得不承顺的事实。法学家——如果人类还需要有这个称号的话——不再只是单一人域秩序的研究者、解释者,他们也应是人际秩序的研究者、解释者。
我们的存在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简单设想。人在法——因人的存在而有的特殊法——虽然是自在法的延伸和复杂化,但在根本意义上讲,它不能独立或孤立地规定我们的存在。它只在我们假定我们的存在是绝对的前提下,才呈显其价值的功效。这显然是一虚假的前提。前提的虚假便不难表明,人在法(到现在为止的人在法)不是关于人之存在的完整规则,最好也只是解释者之间的某些行为和部分秩序的规则——人在法是部分人域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规则。
我们的存在是绝对的假定,已成为不真实的命题。我们的存在既不绝对,也不主要依赖人在法。当我们说我们是存在的时候,这是一种简单的知觉判断——我们把判断对象与存在的完整作了人为的割裂、排斥并因之指定的结论。存在是相对的——互为背景、互为解释、互为依赖,你中有他我,他中有我你、我中有你他。这种相互性是全方位的、无所不在的。纵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我们也无法仅仅依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之类人域关系而为存在,我们从来没有离开过人际关系,只是过去我们对这后一种关系理解得不深,或未把握到相当程度,或未利用至较深层次,或视而不见而已。从前,除极少的哲家外,大多数学者并未从人际的角度对人的存在作出系统的解说。
说某种法足以决定某存在,也是一虚妄的论说。因为它违反了存在的相互性和存在对多维法形态的依赖性,或多维法形态对存在之承载的必然性。今天,大功利的生存方式已使我们对此有了较为明确的感觉理解:生存日益依赖资源的占有、利用,这样的占有、利用决非仅只是科学技术和其主体的职责,法学和法学家也几乎被卷进到了与科学家、技术专家一样的深度。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环境保护规则、资源利用配置的规则,可以肯定地说,现代科学、工业、技术、经济,以至于人的存在都难以为继。
其实,这些还只是一个开端。虽然人的某些本性——如懒惰,即只有被动或被迫才愿意作出些许进化——决定了我们对存在的真实理解一定要通过我们生存的需求和实现来显示,但也很显然,这一过程不会影响正确结论的给出:我们不是绝对的存在,而是相对的存在。相对的存在不是由某种单一的法所规定的,不论这种法是自在的,还是人为的。一切存在均是诸多法——多维复合的法——同构的共同受规者。特定的人类可以受意识自觉不充分的盲目、肤浅支配而暂时不理解、不认同法的真实,可它却无力与时间、空间和自己的实践过程竞争。真实的觉悟是无法终隐的。个中关巧乃在于,具体的人类总是暂且的,而人的自足却是无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