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2018-09-27  本文已影响0人  生活保险

合同是契约,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解除。

每一张保单解除的背后都会有一些无奈愤怒的情况。比如投保前口头承诺高收益,投保后合同无法兑现收益率,投保前这也保那也保,发生理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投保后财务出现危机无力续保等等诸如此类。合同的当事人有四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商。

一、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拥有除法律或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拥有任意解除合同的特权。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原则保或者不保。

投保人对合同解除权在四个合同当事人中权利最大,属于简单粗暴的那种,与我们商业往来中经济合同完全不一样,投保人不需要与保险商协商,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正所谓,我的合同我做主。

二、保险商的解除权。

保险商是不可以任性随意解除合同的。

保险商解除合同有许多限制性条款的,在保险合同中会有约定。

保险法规定三种情况,保险商可以解除合同:第一、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 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总结:保险商可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出现道德风险,骗保,或者在未缴纳保费满两年六十天的。

三、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最重要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寿命和身体做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了避免出现道德法律风险,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同时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有阐述了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形式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撤销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解除合同。

为什么被保险人会要求解除合同呢,核心原因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极其复杂的法律关系,非血缘关系也可以做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同时,投保人做为受益人的法律安排如果一旦这层关系恶化,有可能出现恶性事件

未成年人怎么办?是这样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不能超过20万。

四、受益人的合同解除权。北京高院有一条指导意见,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商补交保费而得以恢复的,补交保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合同享有解除权。我的观点此处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基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而是基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费的行为取得。

实际上,受益人无需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主要是因为第一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第二保险金可以放弃不行使。

五、法院的合同解除权。第一可能出现了销售误导或者恶意欺骗。第二也有可能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欠债被执行。以上三种情况法院会有合同解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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