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守土》52 中俄就外蒙问题举行第二次北京会议
作者 / 文元
No.51/第五章/3-1
第五章 中俄就外蒙问题举行第二次北京会议,签署《中俄声明文件》,互换《声明另件》;中国在外蒙权益丧失殆尽,仅徒具宗主权虚名;外蒙名义上仍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
第三节 中俄就外蒙问题举行第二次北京会议,就声明文件进行谈判;中方要求将“俄国承认外蒙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列为文件首款;双方以此为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1913年9月18日至10月29日,中俄就外蒙问题在北京重开谈判。北洋政府新任外交总长孙宝琦作为中方全权代表,与俄方全权代表、驻华公使库朋斯齐前后共进行十次会商,史称“中俄外蒙问题第二次北京会议”。
9月18日,中俄举行首次会商。孙宝琦首先向库朋斯齐提出中方二点谈判宗旨,作为中国政府的谈判目标:第一、中国不将外蒙古改作行省,不在那里设官、殖民、驻军,但须保全历史上应享之权利;第二、要求俄国在蒙古但求通商利益,不要有侵占蒙古之意。
中方这二点谈判宗旨极为简要,暗示俄国只要能满足中国保全对蒙的历史权利及保证不侵占蒙古领土,中国愿接受俄国所提出的独占对蒙通商利益的要求,并以此来换取俄国保全历史上中蒙隶属关系的名分,同时中国也愿自我限制在蒙设置行政官员、殖民、派兵及改设省等权利,暗示中国可以承认外蒙自治。孙宝琦以“通商利益”来换取“保全历史上应享之权利”的名分,与陆征祥以承认《俄蒙商务专条》来换取民国政府能够在外蒙问题上“照前清旧例办理”的名分如出一辙。两者在利权让与方面,虽有轻重不同之别,但都是采取满足对方“求利”心理,以换取我方“正名”需求的做法。当位居劣势,无法达成名实一致的时候,自清末以来,在弱势守土的背景下所形成的“舍实求名”的外交谈判传统,就开始“发扬光大”。
在会谈中,孙宝琦主动提出中俄只签署更加明确的声明文件,不再签订协约。库朋斯齐当即拿出事先拟好中俄声明文件的草案作为谈判大纲,并强调以此作为谈判基础。其内容如下:
第一款中国承认蒙古之自治权,其内蒙各处不在其内。
第二款俄国承认中国在蒙古之宗主权。
第三款中国承认蒙古享有自行办理自治蒙古之内政,并整理本境一切工商事宜之专权;中国担任不干涉以上各节,是以不将兵队派驻蒙古及安置文武官员,且不办殖民之举;惟中国可任命大员代表政府,偕同应用属员暨护卫队,不得过百人,驻扎库伦。
第四款中国承认俄国调停,以便按照(俄历)一九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即公历1912年11月3日)所定俄蒙条款内所载之宗旨,明定中国与蒙古政府交际(关系)。
第五款俄国及中国在蒙古利益,暨于该各处因现势发生之各事宜,均应经三国政府另行商定,并酌定地点以便派委全权(代表)接洽。
当下,中俄双方对上述草案进行了仔细磋商。孙宝琦发现俄方在谈判大纲中大大地削减了中国在蒙的历史权利,意在贬低中国对蒙主权地位,仅允许中国派员驻扎库伦一处,尤其是将外蒙称为“蒙古政府”,且与中、俄并列称国,视外蒙为对等国家,故而极为不满,乃逐条加以修正如下:
第一款俄国承认蒙古为中国之一部分,承认中国在蒙古之宗主权。
第二款中国承认蒙古之自治权(内蒙古地方除外)。
第三款中国承认蒙古人有自行办理自治蒙古之内政、并整理本境一切工商事宜之专权。中国允诺不干涉以上各节,是以不将兵队派驻蒙古及安置文武官员,且不办殖民之举,惟中国可任命大员,偕同应用属员暨护卫队,驻扎库伦,其人数不超过百人。此外,为保护中国人民利益,中国政府亦可酌派专员驻扎蒙古地方,与地方当局接洽。俄国方面允诺不于蒙古驻扎兵队,不干涉此境之各项内政,并不在该境有殖民举动。
第四款关于蒙古政治、土地问题,应交中国政府办理。
第五款中国声明,愿接受俄国调处,按照以上各款大纲及(俄历)一九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即公历1912年11月3日)《俄蒙协约》及专条所定原则,明定中国与蒙古政府之关系。
第六款凡关于俄国及中国在蒙古之利益暨各该处因现势发生之各问题,当由有关三方酌定地点,派委代表接洽。
首次会商至此结束。
当晚,孙宝琦又派秘书向俄方提出一项补充要求,将声明文件中凡提及蒙古之处,一律改用“外蒙古”字样,而第二款括号中之字句“内蒙古地方除外”自应删去。
在首次会商中,孙宝琦在修正案内,增加了“俄国承认蒙古为中国之一部分”这一关键表述,并作为第一款置于草案之首,它与新增第四款“关于蒙古政治、土地问题,应交中国政府办理”一道,意在加强中国在蒙权利和提升中国对蒙地位;在第三条增列了限制俄国权力的字句,明定俄国不得在蒙驻兵、殖民及干涉内政,同时还扩大了中国派驻官员的驻扎区域;在第六款中,将“三国政府”修正为“三方”,且不使用“政府”一词,随后又将“蒙古”改为“外蒙”,意在明确蒙方今后参会仅具有地方资格,而非国家。
库朋斯齐将中方修正案上报本国政府。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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