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众文化”可以休矣
“我驾驶电瓶车逆向行驶被交警民警查获,我认识到我自己违章了,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最近不少人的朋友圈被一种特殊的“集赞”刷屏了。到底是发生了什么,让他们这样一本正经的在朋友圈曝光自己、检讨自己?原来,这是达州交警叔叔出的“奇招”,让电动车违法的驾驶人发朋友圈曝光自己的行为,并集满20个赞,意在让大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以为戒!
不仅达州交警有这波神操作,据报道,最近交警部门都开始了“交通违法,朋友圈集赞”的神操作,比如广州交警,比如浙江交警,比如江西新余市交警,比如连云港交警……感觉一大波的交警部门都朝着这个“神操作”奔涌而来。
据达州交警一大队工作人员介绍,当天有10余位电动车违法车主因违反交通法则被逮,其中部分电动车车主发了朋友圈,但是也有车主主动选择了接受处罚。工作人员强调,违法车主发朋友圈是自愿,可以选择接受处罚,也可以选择发朋友圈集赞,然后交警给予警告教育的处罚。就从16日当天情况看,通过违法车主发朋友圈的方式,获得了不少朋友的点赞。如此,不仅能让违法车主吸取教训,为其点赞的朋友看到了相关信息,也能受到教育。
平心而论,交警部门让轻微交通违法者发朋友圈集赞,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者,同时对违法者朋友圈的朋友也有警示教育作用,这对于减少行人、非机动车违规起了一个很大的作用。
但是,执法部门执法,首先要依法依规,“法无授权即禁止”,交警部门的这波“神操作”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了。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没有其他处罚方式。可见,在现有的罚款和批评教育两种方法中,法律并没有授权交警部门有让交通违法者在朋友圈认错集赞的权力。我们知道,“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依照法律授权进行行政活动。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法律未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者需要在朋友圈认错集赞,行政机关就无权要求为之。
那么各地交警部门为什么有这波朋友圈认错集赞的“神操作”呢?这其实跟我们传统文化中的根深蒂固的“示众文化”有关。
“示众”,说起来大约也算得上是中国人由来已久的文化传统。或者最起码,也是当权者们“治国平天下”的一大法宝。读历史故事,里面常出现“斩首示众”一说:将敌方或逆反者的首级割下,高悬起来公示于众。随着文化的发展、文明的进展,“示众文化”已经从“斩首示众”、到“游街示众”、到“媒体示众”、再到现如今的“朋友圈示众”,虽然种种“示众”方式,如同人们手中的iPhone一样,在不断升级更换版本,变得更先进更高明,但其内核原理却从来都是一样的:即通过“示众”,来杀一儆百,杀鸡给猴看。
美国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在分析了众多的二手资料后得出了东方的“耻感文化”的概念,用以区别西方的“罪感文化”。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示众”无疑是最具有“耻感文化”特色的执法手段,所以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青睐。而最近这波交警部门的“朋友圈认错集赞”,其实也是在展示交通违法者的耻感,是“示众文化”的一种变种,只是披上了“微信朋友圈”和“集赞”的外衣而已,本质上是一样的。
正如一些法律专家所质疑的,“示众式执法”尽管赢得了围观者的掌声,却公然侵犯了被执法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因而并不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
“示众文化”与文明社会和现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示众文化”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