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个指标透视可转债(3)强制赎回条款——可转债 的玻璃天花板
“强制赎回的公告,是胜利的号角,是节日的礼花,是感恩节的空气,是麻辣香锅的酣畅淋漓,是整部进行曲的最高潮。”
“强制赎回,是一个童话的‘The End’,是另一个童话的序幕。”
“每一次强制赎回,都伴随着胜利者清扫战场时的快乐、充足和成就感。”
——可转债投资网友妙语录
“强制赎回条款”,乍一看很吓人,其实却是可转债募集说明书里最美妙的一个条款。每次看到这一条款的文字时,资深可转债投资人眼里都会泛起异样的神采,耳边响起货币叮当作响的声音,仿佛一个老人又想起少年时一段得意的往事。
为什么?
因为“强制赎回”的发生,往往伴随着“胜利大逃亡”,携带细软、满载而归的那种。有意思的是,“强制赎回”不但是可转债持有人喜闻乐见的事,可转债发行公司也表示十二万分的欢迎,大有出门放几个礼花的意思。
原因在于:“强制赎回”一旦发生,表示可转债初始持有人至少赚了 30%以上的利润,上不封顶,而且可以马上拿钱走人;同时,可转债的发行公司成功地把所有借款合法地“据为已有”,把所有的“债主”一网打尽变成了自己的“股东”。
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就要说到“强制赎回条款”的本质。
上文曾经说过,可转债发行公司的终极目的,是让可转债持有人全部转股,从“债主”变成“股东”。怎样才能做到这点?当然是让股票的市场价大大高于转股价,这样持有人等于可以以低价买到股票然后以高价在市场中卖出,从而赚得其中的高额差价。
问题是,如果股票市场价格已经远远高于转股价了,还是有人愿意持有可转债,不愿意转股怎么办?比如转股价是 10 元,股票价格已经 15 元、20 元了,依然有人出于安全的考虑——毕竟可转债有保底嘛!或者出于继续看好股票长线表现的原因——反正都是长期持有,干脆拿个有保底的多好?这样一来,上市公司就达不到变“债主”为“股东”的战略目的了。因此,就祭出了“强制赎回”这件不二法宝。
“强制赎回条款”的基本思想是:
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高于设定的一个阀值(一般是当期转股价的 130%),那么上市公司有权按照略高于可转债面值的一个约定赎回价格(一般是 103 元)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简而言之,股价已经远远超过约定转股价,您已经赚到了,赶快转股吧!否则我就以低价赎回!要么您在市场上赚 30%以上(转股或者卖出可转债),要么 103 元卖给我,二选一!
概念不好懂,我们还是以一个具体例子来讲好了。还是以深圳机场可转债为例。
深圳机场可转债“强制赎回条款”(说明书中称为“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 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文中带下划线的部分为“强制赎回条款”中的重点部分。
举例来说,深圳机场可转债的约定转股价目前是 5.66 元,假设在进入转股期后,“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也就是深圳机场的股价如果 30 个交易日中有 20 个以上的交易日超过了5.66 元×130% = 7.358 元,那么“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 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也就是说,当深圳机场的股价 30 天里有 20 天(特指交易日)超过了 7.36 元——无论是 7.4 元还是 8 元、9 元、10 元,还是中间有一两天掉下了 7.35 元,只要满足条件——那么,就触发了“强制赎回条款”。上市公司会马上发布公告,提醒投资者尽快转股,否则过了这个约定的强制赎回期,交易系统会自动把没有转股的可转债以 103 元的价格买回来!
一边是可转债价格飙升到 130 元以上(上不封顶,视当时股票市价超过转股价的幅度而定,一般来说,股价维持在转股价的 130%,可转债的价格肯定上 140 元了);
一边是 103 元被到期自动赎回。
换言之,是马上拿了 140 元以上的现金走人,还是傻乎乎只卖 103 元走人?
正常的人基本都会选择前者:换股,或者卖出转债,拿 140 元以上胜利大撤退!
这样一来,上市公司的目的同样成功达到,大家纷纷转股,可转债退市,胜利大撤退!
情况基本就是如此。
现在完全可以理解可转债投资人对“强制赎回”的诸多溢美之辞了吧?
值得一提的是,“强制赎回”满足条件以后,也不用开什么股东大会投票批准了,上市公司直接就能发布公告实施赎回。而前面讲过,“下调转股价条款”可是必须要经过重重手续、道道关口才能放行,由此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对这两个条款的爱憎分明啊:)
非常可惜的是,过去在可转债强制赎回发生后,确实有极少数投资人出于种种原因——忘记了、错过了或者根本不知道——居然没有转股,到期后被自动强制赎回。明明当时可以用 200 元的市场价卖出,结果却只得了 103 元,真是欲哭无泪,命苦不能怨政府啊!
“强制赎回条款”,等于是可转债的一个玻璃天花板,美丽、透明而又吹弹得破。一旦被突破,持有人乘坐的将是一趟通往天堂的直达电梯。只是,手中有车票,心中更要有车票,千万不要粗心错过了这一班,过后不补哦!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