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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可心律师: 律师在房屋拆迁的价值所在!

2017-07-22  本文已影响6人  3bbc396a6203

新中国成立以来,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出台于90年代开始,经历颁布、修改、废止的漫长20多年,法律法规的一直在完善之中,是顺应现实需要的大好事,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减少拆迁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之策。那么,律师在房屋拆迁的价值所在是什么?房屋拆迁我们需不需要律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共计五章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法咨:cqlst198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14日,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

2011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何为拆迁?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律师在房屋拆迁的价值所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一直在完善之中,但是强制拆除、违法拆迁等事件屡见不鲜,比比皆是。祖祖辈辈代代相传的观念公职人员为父母官,父母为大的老思想,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广大的被拆迁人一直处于弱势,所以被拆迁人对于行政机关听之任之很少去反驳质疑。基于此,造成作威作福、专横跋扈、肆无忌惮等等现象。

老百姓对于拆迁的定义很模糊,相对应的法律程序一知半解。再有被拆迁人所掌握的信息量小,对拆迁法律知识片面,知道自己的权利收到侵害,但不知如何反驳,如何有效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是因为拆迁具备了极强的专业性。即使是律师,如果不是专业做征地拆迁领域的,那也很难辨别其违法行为,不知如何入手,一直被动防守。老百姓对于律师的领域不清不楚,以为律师什么案件都能接都能做,其实不然,律师与医生、教师性质是一样的,领域性也是很强的隔行如隔山。

在拆迁案件中,涉及部门很多规划、环保、建设等等,土地征收是否有审批手续,拆迁补偿方案是否合理,程序履行是否合法等,对于这些被拆迁人很难了解。被拆迁人感觉补偿不合理,聘请律师是为了其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那么如何提高补偿额度是关键点,博弈谈判的话语权来源于筹码,筹码太少是无法获得谈判的主动性。提高筹码最好的办法是找出其违法点。

​社会的发展是无法停止的,城市建设必然会对土或者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在此情况下,拆迁律师是必不可少的成员,也是极其重要的。刘可心律师语录:怀揣着对于法律的信仰,披着法律的戎装,手握正义的兵戈,在朦胧的天下里搏杀,以薄弱的能量在漆黑夜里迎接破晓。让清晨曙光照亮被拆迁人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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