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九十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立法(一)

2023-09-05  本文已影响0人  世界有那么多人

先来看看《中华民国刑法》。

1928 年3 月 10 日, 在沿用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的基础 上, 根据北洋政府第二次刑法修正案 进行修订, 颁布了 《中华民国刑法》, 共2编 48 章 387 条,俗称 "旧刑法"。

该法典结构基本与 1919 年第二次 "刑法修正案" 相同, 内容方面的变化也不大,主要是刪除了原来分则编的 "侵犯大总统罪" 一章。

1931 年,国民政府开始对旧刑法进行修订 ,《中华民国刑法》于 1935 年1月1 日公布, 7月1日实施,共2编47章357条,俗称 "新刑法"。

后者吸收了世界最新刑法的理论和立法成果, 进行了较大修改,主要有以下特点:

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 注重采纳与传统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

在立法原则方面, 继受了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等原则; 在罪名本系和刑罚制度方面, 西方国家通行良规.

为适应传统的宗法伦理精神, 刑法典还注重吸纳中国刑事立法中对亲属犯罪的特别规定, 如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采取加重处罚原则。

在时间效力上取 "从新从轻主义", 分取 "从新主义" 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

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刑罚分主刑和从刑, 分别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概夺公权, 没收。

保安处分增设专门一章, 是受西方国家主流刑法思想和立法实践影响的体现。 保安处分是用来补充或替代刑罚以预防犯罪, 维护社会秒序的强制性措施, 其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之人.

有拘禁(拘于一定场所实施感化教育) 和非拘禁 (监视, 限制活动自由) 两种方式,作为刑罚的补充, 保安处分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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