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怎样确定和使用“文种”?
2017-07-04 本文已影响0人
简单学公文
【解答】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1、文种的确定和使用,必须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统一规定使用,不能乱起名称。
正式公文的15种名称,按规定只能单独使用,不能加以合并。因此,目前在一些机关单位所制发的公文中出现的“请示报告” “意见报告”“告示"等,就是把两个不同的文种合并在一起使用,这种随便给公文起名的做法是不严肃的。
2、文种的确定和使用,要依据制文机关的权限加以选用,不可超越职权;
公告,只有党和国家的高级管理机关才有资格使用,其发文机关的级别较高。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有些单位在行使招生、招干、征文、迁址、开业等职能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滥用“公告”的做法。就实质而言,是一种侵犯党和国家权力的越权行为。
3、文种的确定和使用,要依据行文的关系加以选用,考虑到与收文机关的组织关系。收文机关是上级机关的,只能采用“请示”“报告”“意见”等;向下级机关发文时,一般应选用“通知”“意见”“决定”“决议”“通报”以及“纪要”等;向平级机关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行文时,主要应使用“函”。
4、文种的确定和使用,要考虑发文的具体目的与要求。
例如,向上级机关行文,目的是向上级机关要钱、要物、要人员、要编制、要政策、要办法等,就应用“请示”或“意见”;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则可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