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意识不是在你发生纠纷时才想到。
二次开庭又开了一个下午的庭,本以为半个小时内搞定的事想不到又花了整个下午,还约了当事人说4点半过来谈事情,硬生生的让人家等到6点。
今天的庭作为被告代理人,被告是与国有企业合作业务,国有企业给予被告装修补贴,但是必须合作满3年,如果不满三年需双倍返还装修补贴并再支付违约金20万,并没收保证金及停止发放佣金。被告因为市场经济不景气也主要是因为原告的市场份额缩水,被其他同行挤压,被告无法继续与原告合作,只能提前终止双方的合同,但是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书面材料就擅自终止合同,因为在它终止合同时原告领导层跟它关系还挺要好,它自认为自己未领取的佣金及保证金足以弥补装修补贴,因此就没任何意识要去协商终止事宜。想不到的事,风水轮流转,原告公司领导层变更,新来的领导不认前任领导的账多了去,所以新来领导就把这些擅自终止合同的客户拿出来开刀,每家都起诉过去并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双倍返还补贴金额。虽然说原告合同是格式合同,具有不公平的地方,但是不管怎样是你被告违约在先,即使违约条款约定不公平、违约责任过高,作为被告有权要求法院予以调整,但是不管如何调整法院均会参考双方合同的约定,因为在商事活动中,法院还是要尽可能的尊重双方合同的约定,而不多加干涉,如果法院过多干涩经济活动,那么合同对违约条款的约定显得不那么具有确定力,这明显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经济活动还是交给市场,只要不是过分的显失公平,法院一般不要过多干涉为好。
因此,作为商事活动的主体,法律风险是无处不在,只是这些风险并不是每回都找上你,很多风险在没发生前可能根本就不是风险,但是一旦爆发,那就够你用足够多的代价在挽救,而如果你稍加注意,或者这个风险是可以规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