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五)---侵犯财产犯罪之抢劫罪
专题十-侵犯财产犯罪
一、不同财产犯罪的对比 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是100%,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反抗无用,必须交付财产。抢劫罪所要求的对人使用严重暴力、胁迫,两个当场,就是“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是100%”的具体展开。而蔽诈勒索罪,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没有达到100,被害人不是“必须”交付财产,被害人保卫自己的财产仍有可能,被害人可以反抗、反抗有用。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不对人使用严重暴力、不需要两个当场,其实就是“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没有达到100%”的具体展开。
2.盗窃罪与诈骗罪。盗窃的实质在于(通说观点),取走被害人的财物没有和被害人进行沟通,被害人并不知道自己财产被犯罪行为人取走,犯罪分子取走财物是秘密的。诈骗的实质在于,被害人知道自己处分财产,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就财物的转移进行过沟通。
3.盗窃罪与抢夺罪。盗窃是秘密的(通说观点),其秘密性是相对被害人而言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让被害人知道财物转移的事实,说明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心存“敬畏” 心。 抢夺是公开的,相对被害人而言是公开的,那么罪分子对被害人毫无“敬畏”之心,而是“藐视”被害人。
4.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从代为保管的财物、无人占有的财物,即财物并不处于被害人的占有之下。其他财产犯罪(盗罪、作骗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二、抢劫罪
1、抢劫罪的目的行为“劫取财务”的理解: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抢回欠条(财产性利益)等。但如果债务人将债权人直接杀害希望免除债务,并不抢回借条的,由于没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抢劫罪,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2、抢劫罪的其他问题 (1)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并不等于事实上完全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更不要求行为具有危害盛宁、健康的性质。 (2)抢劫罪暴力程度要求 第一,《刑法》第263条的抢数罪,所要求的暴力,即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不是对结果的要求,即不需要必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 第二,《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所要求的的暴力,原则上不要求造成任何结果。但是如果前行为没有达到“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的定罪标准,那么后行为要“补充”,即后行为应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 第三,《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以“摆脱”方式逃避抓捕,即“被动”方式使用暴力,必须造成“轻伤”以上,才能转化成抢劫。 (3)要成立《刑法》第269条转化型的入户抢劫,要求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以及后行为“暴力”均发生在户内。类似的道理是,要成立转化型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要求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及后行为“暴力”均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必须是抢劫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也即抢劫罪的任何组成行为导致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抢劫行为之外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成立独立的犯罪。 (5)《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的理解-在“被追捕”的时候使用暴力。 (6)共同犯罪案件中,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位鞋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