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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人录》读书笔记11

2020-05-09  本文已影响0人  姜文止戈

的确,以道德代法制,正是中国文化的性质决定的。前面说过,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对于这样一种文化而言,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处理人际关系,维系群体生存。这就只能靠道德,不能靠法制。因为法制只能规定人们不准做什么,不能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比如它只能规定不得伤害他人,却不能规定必须热爱他人;只能规定不得损害群体利益,却不能规定必须为群体谋求利益。即便规定,也顶多只能规定你出力,无法保证你尽心。对于处理人际关系,维系群体团结,法制在许多方面都是无能为力的。比方说,一个人够不够意思,讲不讲交情,能不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有没有为群体利益献身的精神等等,法制都管不了。所以,法制代替不了道德。相反,道德却有可能代替法制。你想,如果每个人都是正人君子、菩萨圣贤,这样的社会,还需要法制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还需要法制来防范或者保护某个人吗?

显然,“以道德代法制”是否可行,关键在于有没有可能使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在这里,重要的是“一个都不能少”。因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有一个不道德的,就可能会有十个、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最后就是不可收拾。但,有谁能保证个个不落地都是道德高尚者呢?没有。至少目前没有。所以,“以道德代法制”就只能是理想,变不了现实。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坚持“以道德代法制”?

因为在我们的文化土壤上,产生不了法制。法制有一个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才需要法;平等,也才能够产生法。什么是法?法就是“全民公约”。它的前提,是首先要承认所有人都是单独的、个体的、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正因为这些人都是单个的,相互之间没有依附关系,谁也管不了谁,谁都想自行其是,因此,如无行之有效的制度加以制约,势必天下大乱,谁也无法生存。这就需要有一个对每个人都管用的东西。显然,对于这些人格既独立、意志也自由的单个人而言,只有他们自己的共同约定,才可能对每个人都管用。这就是法。换言之,法,就是某一社会中全体个人的共同约法。它既然是大家共同约定的,当然每个人都得遵守,同时当然也会无所偏私地保护每个人,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见,法制文化的前提,是个体意识,是人与人之间的独立和平等。独立,才会平等;平等,才需要法制。

人格不平等的人确实无需乎法。“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既然如此,还要法干什么?有律就行。比方说,谋逆,凌迟;大不敬,斩立决;不孝,绞;以及“十恶不赦”(即谋反等十种最严重的罪行不得赦免)等等。显然,律的作用,不过是为了统治者在实施惩罚时操作方便,同时也显得“公平”而已,因此它又叫“刑律”“律条”。即便被称作“法律”。也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相去甚远,完全不是一回事。

人格不平等的人也产生不了法。因为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可商量的,只有服从,无法约定。皇帝口衔天宪,乾纲独断,令行禁止,说一不二,约什么法?所以,中国古代只有“王法”,没有“约法”。虽然也有“约法三章”的说法,但那“约法”从来就是单方面的。比如刘邦入咸阳,与秦中父老的“约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便不过是刘邦单方面宣布的新王法。新王法比旧王法好,秦中百姓无不拥护。即便不拥护,也无可奈何,因为根本就没有商量。王法王法,就是王的法,子民岂能置喙?

同样,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是骗人的鬼话。王子能犯什么法?除非是谋反。其他的,便只能叫“过失”。即便有了过失,也要另找替罪羊,由他人代为受过。比如皇太子读书不用功,受罚的便只能是陪读者。春秋时,晋悼公的弟弟公子扬干犯军规,执法官魏绛也不过只是将其车夫斩首。魏绛的“执法如山”是有名的,也不过如此而已。这就是礼,就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没什么平等可言。况且,如果王子犯法,便要与庶民同罪,那么皇帝犯法又与谁,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不通吧?

法制既然无由产生,则只能诉诸道德。

道德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行为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两种: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平等的关系产生平等的道德,不平等的关系则有赖于不平等的“伦理”。中国古代社会所谓“伦理道德”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即:别内外、定亲疏、序长幼、明贵贱。”’因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君要臣遵守的(忠),君不必遵守;父要子做到的(孝),父不必履行。没有一种对每个人都同等有效或必须共同遵守的“公德”。

实际上,一种对每个人都有同等约束力、所有人在它面前都平等的东西,是中国古代社会无从设想的。平等?则置君父于何地?平等,岂非让奴才们上脸上头?这当然断乎不可。于是便有一系列的所谓道德律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一则为纲,一则为目,岂能平等?

有人说,中国古代社会虽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有“道德面前人人平等”。理由是:它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有道德,即便贵为天子,也不例外,因此平等。这种说法,简直就是欺人之谈。如果不是别有用心,至少也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唯上智与下愚不移”,哪有起点的平等可言?君臣、父子、宫民、主仆,各有各的道德和道德要求。君应仁,臣应忠,父要慈,子要孝。义务不同,权利也不同。君可以杀臣,臣不能弑君;父可以训子,子不能责父;官可以罚民,民不能告官,又哪有结果的平等可言?儒家说得好听:“皆可以为尧舜。”可是君臣主仆所修德是各不相同,君主修“王道”,越修越霸气,臣仆修“奴性”,越修越窝囊,怎么会一样的都“尧舜”?

然而道德却要求平等。原始社会之所以有一种恩格斯说的“纯朴的道德”,就因为在氏族和部落内部,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没有这种平等,就不会有道德的要求。就拿仁义礼智信来说,仁就是爱人,义就是助人,礼就是敬人,智就是知人,信就是信任他人和取信于人。但如果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所有这些就都无从谈起。不平等的人怎么相爱呢?又怎么可能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呢?

 

可见,问题并不在于或并不完全在于“以道德代法制”,还在于这种用来代替法制的“道德”又是不道德或不完全道德的。既然如此,这种制度阻碍成功和必然走向山穷水尽,也就自不待言。因为“以道德代法制”原本就有问题,何况这“道德”还不一定道德!

那么,我们又为什么要选择这种道德,这种制度?

因为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

正如“以道德代法制”未必就不行,群体意识也未必就不好。人,毕竟是社会的存在物。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之一,或人较其他动物的高明之处,确如儒家所言,是人能“群”。人的自然生存能力并不如动物。他力大不如牛,速疾不如马,高飞不如鹰隼,深藏不如鱼龙,唯有结成群体,才能克服个体无法克服的困难,承受个体无法承受的压力,从而存活下来发展下去。当然,动物也有群。但动物的群不如人牢靠,因此才有“如鸟兽散”的说法。可见,自觉地意识到必须群,是人之为人的特征之一。

问题在于,任何群体都是由个体集合起来的。否认个体的存在价值,其实也就等于否定了群体。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文化犯了一个错误:只强调群体的意义,不承认个体的价值。群体总是伟大的,叫“一大群”。个体总是渺小的,叫“一小撮”。甚至在数年前,当一个“个体户”还是有风险和被人看不起的。我们总是被告知:“大河不满小河干,锅里没有碗里也不会有。”其实这话只说对了一半。锅里没有,碗里也确实不会有,但如果小河都干了,则不知大河里的水又从何而来?

否定个体的存在价值,也就必然不承认个体的独立人格。没有独立人格,就没有自由意志,也就没有民主和法制。这样,赖以维系群体的,便只能是人身依附关系。那么,这样一种人际关系要怎样才能维持呢?无非两个办法,一是暴力,二是哄骗。这两种手段咱们都有,那就是“霸道”和“王道”,也就是高压和怀柔。不过,高压和暴力难以持久,还是尽量以怀柔和哄骗为好。三纲五常这些“伦理道德”,就是用来干这活的。

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就一定要以道德代法制,而且那“道德”也一定是不道德的。因为非如此,便不足以维持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人与人之间既然是人身依附关系,则其中的每个人也就都不可能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因为依附者既然要依附于他人,就得交出自己的意志和人格;而被依附者为了保证他人心悦诚服和心甘情愿的依附,也不能不多少迁就一下依附者,尤其是迁就一下他们的“集体意志”和“集体愿望”,把自己装扮成一个大家都能接受或无法反对的“道德的象征”,宽和仁爱,通情达理,没有个性,还能行礼如仪。这是刘邦能当皇帝而雍正难免挨骂的原因:刘邦几乎没有任何个人的主张,雍正却个性太强。

项羽、曹操、武则天、海瑞,也一样。

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也都有点江河日下的味道:明清不如宋元,宋元不如汉唐,而汉唐又不如先秦。不信你拿海瑞和曹操比比,拿雍正和项羽比比,就不难发现他们也不死,都死得不如项羽,真是“死不如他”。文化毕竟是为了人和属于人的。如果“人”越来越缺乏个性和魅力,那么,这种文化自身还能有多少魅力,就十分值得怀疑。

马克思在谈到物质生产的发展与艺术生产的不平衡关系时曾说过,希腊艺术和史诗是“高不可及”的,希腊文化作为人类童年时代“发展得最完美的地方”,也是“永不复返”的。的确,西方现代文明尽管成就辉煌,举世瞩目,但较之希腊文明,却少了许多天真烂漫和英雄气质。这就像一个老年人,即便功成名就,英雄盖世,也总不如青春年少那么迷人和动人。先秦汉魏是我们民族文化“发展得最完美的地方”,当然应该“作为永不复返的阶段而显示出永久的魅力”。所以,雍正不如项羽可爱,海瑞不如曹操有趣,也并不奇怪。

不过,马克思也指出,一个成年人固然不能再变成儿童,但儿童的天真却应该使他感到愉快,他也应该“在一个更高的阶梯上把自己的真实再现出来”,使自己的“固有的性格”在“儿童的天性中纯真地复活着”。这并不容易。对于我们来说,又似乎更难一点。因为我们至今还未能对我们的文化有一个科学、客观、冷静的清理和分析,不是全盘否定,就是盲目乐观,感情用事的成分很大。文化的研究固然不能无动于衷,冷漠无情,但过多地掺入感情,却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危害甚多。

事实上,我们的文化固然不乏可圈可点之处,却也同样不乏可悲可叹之时。其最令人扼腕之处,就是对罪恶的粉饰和对人性的摧残,以及对不人道和非人性的麻?

的确,我们过去是太不重视个人的发展了。我们几乎从来没有想过要给每个人的个性发展以足够自由的空间。我们只知道强调群体的利益高于一切,却不知道如果没有每个人充分自由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群体长足的进步。结果,群体变成了不健全的群体,个体则更无健全的人格可言。但,如果我们每个人的人格都是不健全的,我们还能保证“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吗?我们还能建立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新社会吗?要知道,在那个新社会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是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和前提的。

要有健全的人格,就要有健全的制度;而要有健全的制度,就要有健全的文化。也许,这便正是我们一代新中国人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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