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故事会

身份证被冒用登记股东,她差点儿替公司还债2300万

2018-03-21  本文已影响2人  股权故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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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后,从哪几个关键方面寻找应对策略;

★如何防范身份证被他们冒名,以规避风险。

文|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

午后,德义公司业务经理王欣躺在摇椅上,屋内弥漫着咖啡是香味儿,阳光暖暖的洒在她身上。

门铃响了,是快递小哥,来送法院专用的EMS。

她纳闷,我与法院半毛钱关系都没有,难道摊上官司了?

飞速打开EMS,是民事起诉状和举证通知,她真被告了。

有人将早已停产的龙之达公司及股东都告了,要求王欣等股东对龙之达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抽逃出资2800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龙之达公司与德义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王欣是对接人,但不知何时成了龙之达公司的股东,竟还要承担几千万的公司债务。

她彻底蒙圈了。

自己对被登记为龙之达公司股东从不知情,没有出资,没有参与过管理;身份证也没有遗失补办过,更没有将身份证原件交给龙之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似乎是应龙之达门卫要求,将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给过门卫两次。

经朋友推荐,王欣找到了当地有名的股权律师威廉咨询。

律师查阅龙之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2005年和2006年,王欣分别增资800万和1500万成为龙之达公司的股东;申请登记材料中有王欣的旧版和新版身份证复印件,共有28处王欣的签名。

如果王欣被法院认定是龙之达公司股东,那她需要在2300万范围内替公司还债。

律师告诉王欣,要想不承担责任,关键一招就是另行起诉确认王欣不是龙之达公司的股东。

王欣从来没打过官司,法院大门朝哪儿都不知道,对诉讼程序更是一无所知,但也不能躲避,她干脆直接全权委托威廉律师代理此案。

一审法院查明:王欣的800万和1500万增资款是通过一个日杂用品店和金属公司以银行本票背书的形式缴到龙之达公司的收款账户。

龙之达公司在法庭上认可王欣的说法:龙之达公司为享受当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需要吸引外地资金,更好王欣是外地人符合要求,双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公司留有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增资和办理工商登记都不是王欣办的,她不可能参与管理,也从未有分红。

王欣以为事实可查清楚了,自己应该会赢。

谁曾想,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欣的诉讼请求。

理由很简单,名义出资人与冒名出资人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知情,也决定了是否承担责任的不同,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欣是被冒名登记为龙之达公司股东的。

其实,法院也是慎重的,如果王欣是被借名登记为股东,属知情,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万一认定为冒名,债权人的利益岂不受损?

摄影|戚谦

王欣傻眼了,都这么清楚的事儿,咋这样判啊。

她与威廉律师协商后,立即上诉。

二审法院发现了一审已经查明但在判决书中没有说的事实:根据王欣的工资表和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其平均每月工资才6000元;王欣的丈夫身患残疾,2010年已领取残疾人证。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王欣被登记为龙之达公司冒名股东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不应被认定为公司股东。

来一起看看改判的六大理由:

第一,如果王欣确实是股东或自愿被借名,本人签名无障碍,即使因客观原因暂由他人代签,也不会连续6年的工商登记材料中的28处签名均由为代签。

第二,两次巨额增资款的来源单位,与王欣没有关联关系。

第三,从王欣经济状况看,其只是普通员工,工资收入不高,家庭又非常困难,拿不出这么大的投资。

第四,王欣长期在公司工作,应当知道股东的权益,而多年其从未在龙之达参与管理、享受分红,认定其为股东缺乏逻辑联系。

第五,王欣与龙之达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仅是业务关系,没啥过深交情,龙之达享有优惠政策对她没有利益驱动。

第六,其他股东已多次变更,而唯独王欣一直保留股东身份,而公司从没为她分过红,这也印证公司利用她外地人身份登记为股东享有招商优惠的目的。

同样事实,不同认定,王欣险胜!

实践中有一些人被冒名但知情,或默认或事后追认,即使设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不是本人签名,都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难辞其咎,惹祸上身。

股权一号再次提醒大家,看好你的身份证,不要轻易借出去;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一定要在上面写清楚用途,以免被冒用给自己带来巨额损失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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