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版《道德经》第二十八章:上善如水
还原版《道德经》第二十八章全文如下:
上善如水。
水善利万物而有争。
居众之所亚,故几于道矣。
心善渊,居善地,予善天,正善信,事善能,动善时。
不争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
夫唯不争,故无尤。
本章主体对应王弼本《道德经》第八章,但倒数第二行为插入句,此句对应王弼本第十六章最后一段。本章文本以帛书乙本为底本,并对底本作了校订。
如果将《道德经》总结成一句话,那就是“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反者道之动”的基础是“对立统一”原理,这一条逻辑脉络在《道德经》的传承中得到了较完好保留。而“弱者道之用”的基础则是“公平公正”原理,但这一条逻辑脉络却在《道德经》传承的最初几百年就被后人偷换了,以至于人们今天读到的传世本《道德经》只能称之为半部《老子》。
半部《老子》行天下的结果,就是两千年来人们对本章主旨及其内涵的误读误传。“水善利万物而有争”一直被误传为“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然“不争”与“有争”彻底相悖。“居众之所亚”被误传为“处众人之所恶”,前者义指水满足了一切生命的需求故德可比天,后者喻比水往低处流而低下为常人所不齿,两者内涵毫无共同之处。老子本义是以本章诠释“弱能胜强”,以彰显“弱者道之用”的深刻哲理,而误读误传则将本章渲染为谦卑淡泊,明哲保身的“中庸之道”,与老子所推崇的“大公无私”实为两种根本不同的人生哲学。
传世本《道德经》被误读误传了两千年,形成了极大的惯性,至今仍主导着老学研究,以讹传讹仍在不断发酵。本章以现身说法,向世人展示了老子原本不幸遭篡改的种种细节,有时仅仅是个别字改写和个别句子缺失,但其杀伤力却是致命的,老子思想就是在这些似是而非的改写中蜕变成了儒家思想。
“上善如水”是对“弱者道之用”的完美诠释
“弱者道之用”这一概念的系统阐述老子舞出了三步曲,分别对应三个章节:
第一步,老子给出了“弱者道之用”的定义,这就是还原版《道德经》第二十四章。“弱者道之用”完整的定义就是“天之道,利而不害。人之道,为而不争。夫唯不争,故莫能与之争。”这一定义阐明,所谓“用弱”就是“不争”,所谓“不争”就是“利(他)而不害(他)”,所谓“利而不害”就是“天道”,所为“天道”就是“公平公正”原理。因此,归根结蒂是“公平公正”原理将“不争”转化成了“故莫能与之争”,从而诠释了为什么“弱能胜强”。这是“弱者道之用”的完整逻辑。
然而,老子这一完整的逻辑链无论是传世本《道德经》还是帛书《老子》都无法直接呈现,原因是老子原本在其传承的最初几百年就被严重损坏了,导致了大面积的章句错乱和混编。由此,老子关于“弱者道之用”的完整定义被分拆到了另外两章,隐藏在其他章句之中,令人难辨庐山真面目。
不仅如此,也正是因为错简和后人误读加改写,“天道”就是“公平公正”原理这一核心逻辑环节,竟然因偷梁换柱而近乎彻底蒸发了。还原版《道德经》第九章“道亘无名”、第十章“道亘无为”、第十一章“我有三宝”还原了这一核心逻辑环节中的又一个“三步曲”,从“公平”的定义、“公正”的定义、以及“公平公正”的保障机制三方面全方位展现了老子这一逻辑环节的丰富内涵,从而确立了“天道”就是“公平公正”原理这一重要命题。
第二步,老子进一步阐明,“弱能胜强”的底层逻辑是“公平公正”原理。这就是还原版《道德经》第二十五章,其精髓是:“将欲取之,必固与之。固从使。夫道者同于德,失者同于失。同于德者,道亦得之;同于失者,道亦失之。”
“将欲取之,必固与之”说的是强弱转换。“与”是付出,付出就是“不争”,又称之“用弱”;而“取”则是获得,有所获便是“有争”,又可视为“成其强”,因此,“将欲取之,必固与之”也就是“弱必然转化为强”的另一种说法。
“固从使”,是连接词,表示但凡有固,必有其所使。所谓“固”就是已经生成的现象,所谓“使”就是驱动这一现象的动因,正所谓事有因,情有缘。那么“弱必然转化为强”的动因又是什么呢?为何又是必然呢?答案是“公平公正”原理。
“夫道者同于德,失者同于失。同于德者,道亦得之;同于失者,道亦失之。”意思是得道之人依道而行,故道令其有所得;失道之人背道而驰,故道令其有所失。“道者”非道也,得道之人也。同理,“失者”,失道之人也。而“德”者,道之德也,非人之德也。明确了这三个概念,整句的文义便迎刃而解。
这里又出现了一个小小三步曲。首先是“弱必然转化为强”,这是必然,而不是可有可无。接下来是逆水寻源,探究必然性的根本动因。最终是给出答案,阐明合道与否乃决定其得失,得道者必有所得,失道者必有所失。得道者大公无私,无私奉献,看似弱,然结果却必有所得,付出必有回报,最终必然胜出为强者,清晰展现了“弱能胜强”的底层逻辑。何又为“合道”?就是恪守“公平公正”原则,这是道的唯一价值判断。
同样可悲的是,老子这出小小三步曲无论在传世本《道德经》或帛书《老子》中都不见了踪影,原因又是被后人将章节肢解了,且不仅肢解,还把肢解的残片重新回炉打造成了新的尤物,甚至无人知晓新尤物究竟为何方神圣。正如郑开在《庄子哲学讲记》中所表示:老子这段话的确切含义,我们还不是很清楚。
第三步,就是本章的任务,让前两步的逻辑论证赋予更丰富的内涵,使“弱者道之用”的概念有理有据,有血有肉,以鲜活生动的形象展现于世人。“上善如水”以人们朝夕相处的水为例,剥丝抽茧,揭示了水大公无私的本质,这就是“心善渊,居善地,予善天,正善信,事善能,动善时。”水的这“六德”对“不争”作了全方位诠释,体现为包容、公正、无私、可信、促潜、及时。“付出”不再是简单的给与,而有了大与小的区分,有了公与私的差别,有了方式和方法,也有了对方的感受和需求。“不争”与“付出”被水的生动形象渲染得淋漓尽致。
然而这还不是全部,“不争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老子并没有停留在“不争”这个层面,而是进一步剖析了“不争”向“有争”的转化。“不争”是付出,是无私奉献,是利他而不害他。然天道无情又有情,“无私”成就了“自私”,竟让无私奉献者“没身不殆”,于人利而不害转化成了于我利而不害,神奇无比,“不争”居然成了“有争”!“弱者道之用”,“柔弱胜刚强”至此展现无余,令人豁然开朗。
但悲剧再次降临,老子上述煞费苦心的努力再次付诸东流,“不争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一整句再次不翼而飞,“不争”化为“有争”再次与世人失之交臂,以讹传讹再次愚弄了自命清高的老学,至今阴魂不散。
两千年来人们对老子思想的误传误读,不是个别的或没有联系的,相反是系列的和广泛的,半部《老子》行天下毫不夸张。本章就是个鲜活的例子,长期以来对本章种种误读是《道德经》传承中一系列误读的延续。拨乱反正,还世人《道德经》原貌因此而显得尤为重要。
老子的辩证逻辑——“不争而有争”
老子本义说的是水“不争而有争”的辩证法:水滋润万物,满足了万物对水的需求,这是“不争”;万物因此而产生对水的依赖,一切生命离不开水,这是“有争”。“有争”代表万物无不归往。
“善”在《道德经》中有独特的涵义,指合道。“善者”或“善人”指得道之人,“不善者”或“不善人”指未得道之人或失道之人。“人之不善,何弃之有?”说的是道决不抛弃失道的人,所以是“善人之宝,不善人之所保。”得道之人如获至宝,而未得道之人也同样受到道的屁护,道无弃物。
《道德经》中的“善”没有“善良”的意思,“公平公正”是老子思想的唯一价值判断。老子不推崇善良,也不鄙视丑恶,正所谓“其无正也”。以道观之,没有是非之分,“正覆为奇,善覆为妖”,除了“公平公正”原则,其他一切价值判断都受到个人出发点的局限,换一个视角结论就全然不同,这是还原版《道德经》第二十六章的结论。
“上善”是得道的至高境界,又可称之为“上德”。天、地、水都表现出了这种“上善”的禀赋,这就是无私的奉献。道生养万物,却又“生而不有,长而不宰,为而不恃”。水滋润万物,任凭万物取用而又不求回报,其大公无私可与天地相媲美。
上善如水。水善利万物而有争。居众之所亚,故几于道矣。
老子说,至道的境界可用水来形容。水德体现为滋润万物而不求回报(利而不害),于是天下万物无不归往(有争)。它满足了一切生命对水的需求(居众之所亚),世间万物因此而生生不息,其德配天,几近于道。
解读这段文字需要澄清三个概念,分别是“有争”、“居”和“亚”,它们长期以来一直在被误读。
(1)“有争”与“不争”:
“水善利万物而有争”是老子最初的写法,后人因未通老义而将其改成了“水善利万物而不争”,误导了世人两千年。以下列举了四个不同版本,以说明老子原本是“有争”而不是“不争”。下文省略了章节中间部分的文字。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夫唯不争,故无尤。(王弼本)
上善似水。水善利万物而有静。居众之所恶,故几于道矣。夫唯不静,故无尤。(帛书甲本)
上善如水。水善利万物而有争。居众人之所亚,故几于道矣。夫唯不争,故无尤。(帛书乙本)
上善如水。水善利万物而有争。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矣。夫唯不争,故无尤。(汉简本)
“争”在本章出现了两次,而帛书甲本将两个“争”字都写成了“静”字。文末“本章勘正说明”给出的结论是,“静”是老子最初的写法。老子年代,“静”与“争”因读音相同而将“静”假借为“争”,楚简《老子》也有一实例对此作了交叉验证。类似用法还有“溺”假借为“弱”,“獸”假借为“守”等。所以,按通假规则,“静”就是个“争”字。帛书乙本与汉简本抄写年代稍晚,抄录者已按通假规则将“静”校订成了“争”字,故早期的三个版本(帛书甲乙本和汉简本)在“有争”或“不争”的用法上完全一致。
“水善利万物而有争”表达的是老子“不争而有争”的辩证逻辑。“夫唯不争,故莫能与之争”是这一辩证逻辑的直接陈述。在辩证逻辑下,“不争”是手段,“莫能与之争”是结果,其寓意是“弱能胜强”。“水善利万物而有争”是对“夫唯不争,故莫能与之争”的具体诠释。“水善利万物”表示“不争”,而“有争”则表示“莫能与之争”,是万物无不归往的意思。因此从义理上讲,“水善利万物而有争”唯一正确地体现了老子真义。
后人因不理解老子的辩证逻辑,将“有争”改成了“不争”,“不争而有争”的辩证关系也随之蜕变成了“不争才是不争”的线性关系。在这种线性思维主导下,“有争”反被视为不合逻辑,于是有了高明等将“静”读作本字的说法,以“有静”附会传世本的“不争”。这种以传世本先入为主,再反过来套用更古老版本的做法,十分流行,但却大大削弱了考古文献的固有价值。据上文分析不难理解,“有静”与“不争”一样,均有悖老子的辩证逻辑,是没有领会老子“不争而有争”的辩证思维。传世本的“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就是个千年谬误。
(2)“居”与“亚”的释义:
这里得先说“亚”,再说“居”。
“亚”古通“恶”,但此处“亚”读作本字,义为残缺,而不作“恶”解。“亚”,甲骨文的写法是方块切掉了四个角,表示残缺不全,引申为“次”。还原版《道德经》第十七章“有无相生”对“亚”最初的用法有详细考证。战国中期以前的文献中,“亚”多作残次、次之解。这里,“亚”用其本义,表示欠缺,指缺水。
甲骨文的“亚”字“居”在这里是“占踞”的意思,有包揽这层含义。“居众之所亚”,直译就是包揽了万物缺水的需求,换言之,是满足了一切生命对水的需求。“居”的这一用法在《道德经》中保持了相当的一致性。如“圣人居无为之事”,直译就是圣人包揽了无为之事,“无为之事”是指百姓做不了的事,所以需要圣人把它全包了,这样凡是该做的事都有人做了,这才是“无为而治”的真谛。由于人们将“无为”的概念理解错了,所以也就无法正确理解“居”的确切内涵。这里也同样,若将“亚”理解错了,也就无法正确理解“居”了。
《道德经》中“居”的这一用法是“对立统一”原理的折射。圣人与百姓是一对正反,因此圣人与百姓的关系永远是互补关系,百姓干不了那只有圣人去做了,而且得全包了,这样社会就完善了,再也没落下的事了,这叫作“无为而无不为”。同理,缺水与供水也是一对正反,水与万物形成了一对互补关系,水的存在就是为了弥补一切生命对水的需求,“居众之所亚”说的就是这个简单的道理。
“居众之所亚”在传世本中写成了“处众人之所恶”,对老子原文作了三大歪曲:首先,“众”变成了“众人”,“众”是指一切生命而不仅仅局限于人,“众”才与上文的“万物”相对应;其次,“亚”变成了“恶”,“缺水”的概念给偷换了,蜕变成了“厌恶”,而“恶”不是老子的词汇(“公平公正”是唯一价值观);最后,“居”变成了“处”,“对立统一”的内涵彻底被抹杀,水与万物互补的关系不复存在。
“处众人之所恶”通常被说成是“水不争而处下”,体现了水谦卑淡泊的美德,洋溢着浓郁的儒家色彩。是不是感到惊讶?貌似合理的三处“校订”却彻底颠覆了老子思想,《道德经》原本就是在这种“不经意”中被篡改、被儒化了,巧妙地迎合了孟子的观点:“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
“不争而有争”的决定因素——“大公无私”
阐明了“不争而有争”的辩证逻辑,接下来老子开始发掘“不争”的丰富内涵。“不争”不再是一个空洞、模糊的概念,而是一个具有六大属性的确切概念。
心善渊,居善地,予善天,正善信,事善能,动善时。
老子说,水之德像深渊博大包容,像大地公平待物,像苍天无私奉献,真诚笃实值得信赖,促潜能而任其发挥,如及时雨雪中送炭。
首先必须明确,老子本章通篇都在以水喻善,未涉及人,所以这里的六善都是在描述水的德性,也是水的六德。这六德诠释了“不争”的内涵,回答了什么叫作“用弱”,也可理解为是“用弱”体现的六个维度。如此,“不争”、“用弱”就有了明确定义,赋予了确切内涵。
“心善渊”——“心”,以心喻怀,指敞开心怀。“渊”,本义指深潭,引申为深远广袤。“渊兮似万物之宗(踪)”,是老子将“渊”比作浩渺的宇宙,无所不容。这里“渊”的用法相同,喻比水能包容万物,来者不拒。于是,“不争”意味着“包容”。
“居善地”——“居”,提供居所,指大地为万物提供了家园,生命因此而生生不息。“笃能庇以往者将舍生”,只有远离死亡,生存才有保障。水如同大地,为每一个生命提供了保障,公平相待,不离不弃。于是,“不争”意味着“公正”。
“予善天”——“予”,奉献,指苍天遍洒阳光雨露,无私奉献,“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不自生”就是无私,既是天德,也是水德。水滋润万物而不求回报,也同样是无私奉献。于是,“不争”意味着“无私”。
“正善信”——“正”,真实、真诚。《孟子·万章下》:“王问臣,臣不敢不以正对。”“以正对”即以事实相告。老子有言:“其精甚真,其中有信。”唯有真实才可取信。故正即真,真则信。就水而言,水任凭万物取用,不论是谁,也不论多少,有求必应,真实可靠,因此赢得了万物的信任。于是,“不争”意味着“可信”。
“事善能”——“事”,侍奉,指助万物释放潜能。“道生之畜之,长之述之。”长之,乃用其所长。述之,乃促其成功。道永远是因势利导,因材施用,“用其光,复归其明”。水又何尝不是如此?赋予生命以能量,激发万物的潜能,以其固有的优势,去创造各自的成就。于是,“不争”意味着“促潜能”,意味着“长之述之”。
“动善时”——“天之道,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只要有需要,道不请自来,为万物保驾护航,这便是“动善时”。“时”,及时也,旦有所需,必有所应。水又何尝不是如此?总是在最需要的时候出现,渴了要喝水,干了要浇灌。于是,“不争”意味着“及时雨”,意味着“雪中送炭”。
“正善信”在传世本中写作“言善信,正(政)善治”,无论是“言善信”还是“正(政)善治”都代表了人的品性,用于形容水有点驴唇不对马嘴。可见“言善信,正(政)善治”系后人未通老义而改,画蛇添足,弄巧成拙,并将整段文字从论水德改头换面成了言人智。又是一曲精致的移花接木。
“予善天”被传世本改成了“与善仁”,再结合“言善信,政善治”,整段文字就被赋予了儒家核心理念“仁义礼智信”,老子的“大公无私”化为乌有,转眼间竟成了为儒家思想的背书,要说半部《老子》行天下导演了一场千年老学闹剧,怕也并不过分。
不争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夫唯不争,故无尤。
老子说,不争就是包容,包容才能公正,公正才能无私,无私才能配天,配天才能至道,至道才能长久,于是终生无害。因此,只有不争,才能做到有利无害。
请注意,这里出现了神奇的转换,水对万物的有利无害,最终居然转换成了万物对水的有利无害,这不就是“不争而有争”吗?
“公”指“公正”,非“王公”之意。“全”,本义整块纯色的玉,引申为纯粹,喻比大公无私。“没(mò)身”,终身。“殆”,危害。“尤”,本义灾异。徐中舒《甲骨文字典》:“亡尤,占卜之语,为无灾异,无不利之义。”“无尤”,即有利无害。
这段文字分前后两句,前句在本章中极为关键,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但如此关键的一句,在所有版本中都被移花接木到了另一章,本章因此而失去了其灵魂。此句的消失,也为以儒解老等敞开了后门。下面从两方面来说明为什么此句非本章莫属。
首先,从句式上看,“夫唯XX”都是对前面提到的同一概念“XX”的重复,是一种强调句式。老子对此句式似有偏好,同样的句式在《道德经》中另外还出现了五次,无一例外,都是前后呼应,术语重复。
吾言甚易知,甚易行;而人莫之能知,莫之能行。夫唯无知(莫之能知),是以不我知。
天下皆谓道大,似不肖。夫唯大,故似不肖。
天之道利而不害,人之道为而不争。夫唯不争,故莫能与之争。
圣人不病,以其病病。夫唯病病,是以不病。
万物作而弗怠,为而弗志,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弗去。
相反,在迄今所见的所有版本中,此章“夫唯不争”之前居然没有出现“不争”二字,表明此句之前一定有文句脱漏。
其次,从文章逻辑上分析,“不争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在这里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通过“天乃道,道乃久”,建立起了上文“六善”与“没身不殆”的因果关系,从而使“夫唯不争,故无尤”的结论有了清晰的逻辑支撑,令“不争而有争”得以论证。没有这一句,因果关系可以建立在种种似是而非的逻辑上,如低调谦卑或明哲保身等儒家理念,但有了这句便排除了一切有违老义的说辞,表明“大公无私”才是“没身不殆”的正真原因,所以从逻辑完整和文义确切的角度讲,此句必不可少。
本章勘正说明
1. 相关章节重组及其依据
本章主体对应王弼本《道德经》第八章,但倒数第二行为插入句,对应王弼本第十六章最后一段。
王弼本第十六章分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归属还原版《道德经》第四章“天道圆圆”,其拆分依据是楚简《老子》将这段文字列为独立章节,楚简《老子》中没有出现下半部分文字。
下半部分文字在帛书甲乙本中为“曰静,静是胃復命。復命常也,知常明也。不知常,妄。妄作,兇 。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沕身不怠。”这段文字引进了“静”、“复命”、“常”三个概念,三者与上文并没有衔接,且“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沕身不怠”一句是在论道的大公无私,与上半部分论道的虚与实分属两个不同范畴。
“曰静,静是胃復命。復命常也,知常明也。不知常,妄。妄作,兇 。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沕身不怠。”帛书中这段文字与上文也难衔接,以“曰静”开头更显得突兀,而“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沕身不怠”则与王弼本第八章论述彼此呼应,相得益彰。特别是老子原本中“静”与“争”通假,若将这里的“静”读作“争”,则能与王弼本第八章的结合更合乎逻辑,更完美第再现了老子章句的主旨。
然而,“曰静,静是胃復命。復命常也,知常明也。不知常,妄。妄作,兇 。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沕身不怠”这段文字中,又混入了“知常明也。不知常,妄。妄作,兇 ”一句,这是在诠释“常”的作用,与本章主旨没有关联。“常”的概念老子有直接定义,并有专门章节阐述,就是“袭常”这一章。通过比较分析可知,“知常明也。不知常,妄。妄作,兇 ”一句当系“袭常”一章错简至此,故还原版将其从本章移出。
经上述分析,还原版得到了校订后的错位章句:“不争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此句“不争”二字,与下文“夫唯不争,故无尤”形成对应,原本缺失的句子得以不全,且文章在上下文逻辑和义理阐述上更为完善,这为本章重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2. 版本校勘及关键字考证
以下是还原版与十个主流版本的对勘及关键字的考证说明。
上善如水。水善利万物而有争。居众之所亚,故几于道矣。(还原版)
上善治水。水善利萬物而有靜。居眾之所悪,故幾於道矣。(帛书甲本)
上善如水。水善利萬物而有爭。居眾人之所亚,故幾於道矣。(帛书乙本)
上善如水。水善利萬物而有爭。眾人之所悪,故幾於道矣。(汉简本)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悪,故幾於道。(王弼本、河上公本、严遵本、范应元本)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又不爭。處眾人之所悪,故幾於道。(想尔本)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居眾人之所悪,故幾於道矣。(傅奕本)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又不爭。處眾人 □ 所悪,故幾於道。(景龙碑本)
(1)“如”、“若”之辨。
“如”、“若”在现代汉语中没有明显区别,但在老子原本中用法却略有不同。“若”通常表示两者看似相同但本质恰恰相反,隐含有否定的意思。如楚简《老子》中“大成若缺,其用不弊。大盈若冲,其用不穷。大巧若拙,大盛若黜,大植若屈。”“大成若缺”意思是看似不存在但其实是存在的,隐含了对“缺”的否定。
而“如”也表示两者看似相同,但本质属性既可以类同也可以相反,用法更为宽泛。如楚简《老子》中“明道如孛,迟道如繢,进道若退。上德如浴,大白如辱,盛德如不足。”“明道如孛”意思是明通大道的人看似糊涂,隐含了对“孛(糊涂)”的否定。而“上德如浴”则表示至高无上的德性有如不尽的源泉不停流淌,这里,上德的无私奉献与不断流出的源泉,属性十分相仿,没有隐含否定的意思。
本章中,“上善如水”表达的是“上善”的禀赋正如“水”一样,是在以水喻比“上善”,所以,老子原文当为“如”。传世本“如”多作“若”,是因为“若”在古文字用法上的这种特别约定战国以后逐渐消失,“如”、“若”用法上已不再有区别。
帛书甲本“如”作“治”。高明认为“治”假借为“似”,“似”与“如”、“若”义同。
(2)“有靜”、“有争”与“不争”之辨。
“水善利万物而有争。”帛书甲本“有争”作“有静”,帛书乙本与汉简本作“有争”,各传世本均作“不争”。
楚简与帛书《老子》中,“静”与“争”因古文字读音相同,故“静”被用作“争”的通假。如“江海所以为百浴王”章中末句“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楚简《老子》前后两个“争”字均作“静”,为“以其不静也,故天下莫能与之静。”帛书甲本此句残损严重,仅保留了“非以亓无 □ 與 □ □ □ □ □ □ 静”数字,其中“與”尚依稀可辨,但“與”前的字只留下1/5,高明认为是半个“青”字,廖名春认为是半个“言”字,但后一个“争”作“静”无疑。总体而言,两个版本显示用法完全一致,“静”均假借为“争”。据此通假规则,此处“有静”当读作“有争”,如此,帛书甲本与帛书乙本及汉简本表述相同。
“水善利万物而有争”表达的是老子“不争而有争”的辩证逻辑。“夫唯不争,故莫能与之争”是这一辩证逻辑的直接陈述。在辩证逻辑下,“不争”是手段,“莫能与之争”是结果,其寓意是“弱能胜强”。“水善利万物而有争”是对“夫唯不争,故莫能与之争”的具体诠释。“水善利万物”表示“不争”,而“有争”则表示“莫能与之争”。
后人因不解老子的辩证逻辑,将“有争”改成了“不争”,“不争而有争”的辩证关系也随之蜕变成了“不争才是不争”的线性关系。在这种线性思维主导下,“有争”反被视为不合乎逻辑,于是有了高明等将“静”读作本字的说法,以“有静”附会“不争”。这种观点充分反映了传世本先入为主的流行思潮。但据上述分析,“有静”与“不争”一样,均有悖老子辩证逻辑,是对老子“不争而有争”辩证思想的误读。传世本的“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就是个千年谬误。
(3)“居”、“众”、“亚”的释义。
“居众之所亚,故几于道矣。”此句涉及三个要点:“居”作何解,以及“众”与“众人”、“亚”与“恶”之辨。
“居”在这里是“占踞”的意思,有包揽这层含义。“居”的这一用法在《道德经》中保持了相当的一致性。如“圣人居无为之事”,就是圣人包揽了无为之事,“无为之事”就是百姓做不了的事,所以需要圣人把它全包了,只有这样社会功能才能完善。这是“对立统一”原理的折射,有“为他人所不为”这层特殊内涵。“居”在这里不作“居住”或“处于”解,而这两种解读则是传统老学中常见的误读。
汉简本此句句首脱“居”字,为孤证,系抄漏。多个传世本“居”作“处”,系后人误改。“处”不具有“专门从事”这层内涵。
“众”指众生,是一个必人更为宽泛的概念,因为水所施与的是一切生命,而“众人”则仅仅局限于人。老子这里是在强调一切生命离不开水,故“众”较“众人”为优。除帛书甲本作“众”外,其他版本均作“众人”,“众人”有违老义,“人”当系后人添加。
“亚”古通“恶”,但此处“亚”读作本字,义为残缺,而不作“恶”解。“亚”,甲骨文的写法是方块切掉了四个角,表示残缺不全,引申为“次”。还原版《道德经》第十七章“有无相生”对“亚”的用法有详细考证。战国中期以前的文献中,“亚”多作残次、次之解。这里,“亚”用本义,表示欠缺,指缺水。“居众之所亚”,就是弥补了众生对水的欠缺,换言之是满足了一切生命对水的需求。“居”为从事,具体指弥补不足。“亚”表示缺水,没有“恶(厌恶)”的意思。将这里的“亚”通“恶”也是传统老学的一大误区。
“居众之所亚,故几于道矣。”除帛书甲本外,其他版本“众”均作“众人”,“人”为衍字。除帛书乙本外,其他版本“亚”均作“恶”,“恶”系后人误改。王弼本等传世本句末“道”后脱“矣”,为后人所删,还原版不从。
心善渊,居善地,予善天,正善信,事善能,动善时。(还原版)
居善地,心善潚,予善信,正善治,事善能,(足童)善時。(帛书甲本)
居善地,心善淵,予善天,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動善時。(帛书乙本)
居善地,心善淵,予善天,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動善時。(汉简本)
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動善時。(王弼本、河上公本、严遵本)
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動善時。(想尔本、傅奕本、范应元本)
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人,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動善時。(景龙碑本)
此段文字要点有三:(1)还原版将“心善渊”置于句首;(2)“予善天”与“予善信”、“与善仁”或“与善人”之辨;(3)“正善信”与“言善信,正善治”或“言善信,政善治”之辨。
(1)还原版将“心善渊”置于句首的原因:
移动不改变文义,主要是为了与下文“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的顺序相呼应。“容”指“心”,“公”指“地”,“全”指“天”。这里老子在阐述“天地人”三德,按“人-地-天”逐一升华,故“心善渊”位于句首为佳。
(2)“予善天”与“予善信”、“与善仁”或“与善人”之辨:
“予善天”帛书甲本作“予善信”,或为“予善天,言善信”之抄漏,脱去中间“天,言善”三字。“予善天”是老子在以天德喻水,“予”表示天遍洒阳光雨露,滋润万物。后人未解老义,而将“予善天”改为“与善仁”,将整个句子都从“言水”变成了“喻人”。景龙碑作“与善人”为孤证,当系后人据“与善仁”的进一步改动。
(3)“正善信”与“言善信,正善治”或“言善信,政善治”之辨。
老子这里是在论水德,句中若干“善”字,是在从不同侧面阐发水的德性,概括了“水善利万物”的若干特征,即“善”有哪些具体内涵。
如此,“正善信”是水的禀赋之一,而非指人的品性。而“正善治”是以“正”通“政”,义为“政善治”。无论是“言善信”还是“政善治”都是人的品性,用于形容水实属牵强附会。可见“言善信,正善治”或“言善信,政善治”皆为后人误读老子而改,非老子原文。老义原文当为“正善信”,后人将“正善信”改成了“言善信,正善治”。
“正”,作真实解,与“政”毫不相干。《孟子·万章下》:“王问臣,臣不敢不以正对。”“以正对”即以事实相告。老子有言:“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老子的逻辑是真才可取信。故正即真,真则可信。就水而言,“正善信”是在表达,水任凭万物取用,谁要谁取,要多少给多少,不会改变,真实可靠,因此赢得了万物的信任。
除上述三要点外,帛书甲本“心善渊”作“心善潚”,“潚”,水深而清澈,义与“渊”相近;“動善時”作“(足童)善時”,“足童”是“動”的异体字。
不争容,(还原版)
□ □,静是胃復命。復命常也,知常明也。不知常,妄。妄作,兇。知常容,(帛书甲本)
曰静,静是胃復命。復命常也,知常明也。不知常,芒。芒作,□ 。知常容,(帛书乙本)
曰静,静曰復命。復命常也,智常明也。不智常,忘作,兇。智常曰容,(汉简本)
帰根曰静,是謂復命。復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王弼本)
帰根曰静,静曰復命。復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河上公本,范应元本)
帰根曰静,是謂復命。復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兇。知常容,(严遵本)
帰根曰靖,靖曰復命。復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傅奕本)
帰根曰静,静曰復命。復命曰常,知常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想尔本)
帰根曰静,静曰復命。復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忘作,凶。知常容,,(景龙碑本)
“不争容”,老子原本当作“不静容”,“静”通“争”。
“不静容”三个字最初可能分别书写于两简,前简有“不静”二字,后简有“容”字。之后,前后两简之间混入了“知常明也。不知常,妄。妄作,兇”的简牍。为了疏通文意,后人又在混编的简牍上再次改写,在“不静”后添加了“静是胃復命。復命常也”,在“容”前添加了“知常”二字,并将“不静”改成了“曰静”,导致最初的“不静容”三个字演变成了帛书甲本的这段文字。帛书乙本和汉简本与帛书甲本文句相似,三版本或源自同一上源错简版本。
“不静容”之所以被如此改写,是因为这部分简牍被错编到了“至虚,亘也”一章的结尾,这同时也导致了对前章结尾句“天道圆圆,各复其堇”一句的改写,“各复其堇”被改成了“各复归于其根”,并接上了本段文字的开始“曰静”二字。
传世本诸版本是从帛书本相关版本进一步演化而成,因与本章校勘无关,故在此不再深入。
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还原版)
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 □ □ □,沕身不怠。(帛书甲本)
容乃公,公乃 □,□ 乃天,天乃道,道乃 □,□ □ □ □ 。(帛书乙本)
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汉简本)
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王弼本、河上公本、严遵本、傅奕本)
容能公,公能王,王能天,天能道,道能久,没身不殆。(想尔本、景龙碑本)
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殁身不殆。(范应元本)
此段文字的要点是“全”、“王”之辨。
劳健《老子古本考》指出: “‘知常容, 容乃公’, 以容、 公二字为韵。 ‘天乃道, 道乃久’, 以道、 久二字为韵。 独‘公乃王, 王乃天’二句韵相远。 ‘王’字义本可疑。王弼注此二句云:‘荡然公平,则乃至于无所不周普也;无所不周普,则乃至于同乎天也。’‘周普’显非释‘王’字。道藏龙兴碑本作‘公能生,生能天’,‘生’字更不可通。按庄子《天地篇》云:‘执道者德全,德全者形全,形全者神全,神全者,圣人之道也。’此二句‘王’字盖即‘全’字之讹。 ‘公乃全, 全乃天’, ‘全’、‘天’二字为韵。 王弼注云‘周普’是也。。。。 今本‘王’字, 碑本‘生’字, 当并是‘全’之坏字, ‘生’字尤形近于‘全’, 可为蜕变之验也。 ”
“全”,本义为交纳的玉完整无缺。《周礼·冬官考工记·筑氏玉人》:“玉人之事。天子用全,上公用龙,侯用瓒,伯用将,继子男执皮帛。”郑玄注:“全,纯色也。”
就义理而言,以“王”喻水之德,莫若以“全”喻水之德。首先,“公”是指“公正”,而非“公王”,故“王”在此出现缺乏逻辑支撑。其次,若“全”作“纯粹”解,“纯粹”即“无私”,与“公正”相映照,也是对“公正”的进一步升华,又与天道无私相契合,义理清晰顺畅。故劳说可从,还原版取“全”弃“王”。
最后,此段文字想尔本和景龙碑本“乃”作“能”,“能”、“乃”义同,均作“才”解。帛书甲本“没身不殆”作“沕(mì)身不怠”,“沕”借作“没”,“怠”通“殆”。 范应元本“没”作“殁”,“殁”通“没”。“没”、“沕”、“殁”皆作隐没解。
夫唯不争,故无尤。(还原版)
夫唯不靜,故无尤。(帛书甲本)
夫唯不爭,故无尤。(帛书乙本、想尔本、景龙碑本)
夫唯不爭,故無尤。(汉简本、王弼本、河上公本、严遵本)
夫惟不爭,故無尤。(傅奕本)
夫惟不爭,故无尤。(范应元本)
此句,傅奕本和范应元本“唯”作“惟”,“惟”通“唯”。帛书甲本“不争”作“不静”,如上所述,“静”假借为“争”。王弼本等传世本“无”作“無”,“無”今作“无”。
附一:王弼本《道德经》第八章:
上善若水。
水善利万物而不争。
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人,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夫唯不争,故无尤。
附二:王弼本《道德经》第十六章:
致虚极,守静笃。
万物并作,吾以观复。
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
归根曰静,是谓复命。
复命曰常,知常曰明。
不知常,妄作,凶。
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