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任免除
在看保险纠纷的相关判例时,很多案例保险公司最终败诉的原因都是因为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事项是无效的;但是,所有的免责事项都需要明确说明吗?
在看保险纠纷的相关判例时,很多案例保险公司最终败诉的原因都是因为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事项是无效的;但是,所有的免责事项都需要明确说明吗?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需要履行说明的义务,尤其谁免责事项,要求会更高,必须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不过,凡事无绝对,对于有一些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可以不用特别说明。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也叫除外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于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除外责任大多数采用列举的方式,即在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简而言之,责任免除就是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不予赔付的情况。
责任免除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定免责事项,一类是约定免责事项。
法定免责事项又包含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这两种情形的责任免除是可以无须明确说明的。
法定免责
法定免责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法定抗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该类免责事项,无论是否写在保险条款里,无论是否向投保人讲明白,均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产生法律效力。
不过一般这一类的免责事项保险合同中都有记载,且加粗加黑。
这类免责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01故意行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既然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会怎么处理呢?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中还规定: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02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此类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处理的方式和故意行为是一致的,退现价。
03自杀行为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公司虽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04保险欺诈
投、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保险公司会将某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纳入免责条款范围中,这些禁止性行为一般会导致承保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
对于这一类免责事项,按照最高院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需要对该类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即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一般人都应当知道和了解,因此这一类免责的具体内容无须做过多解释说明,只需要让投保人知晓哪些行为被列为免责事项即可,即条款加粗加黑提示投保人注意。
常见的该类免责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辆、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车辆、驾驶无证无牌车辆、酒后驾驶、逃离事故现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
投保人时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特别关注责任免除部分。责任免除日常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医疗险、意外险,规定方面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