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恋爱送礼法律指引
520当天,朋友圈各种秀恩爱。恋人们总是在乐于制造生活中的仪式感。小则鲜花、蛋糕、美食,常见的又有微信红包,名牌包包,大则送车、送房、转账百万。
可是当爱情散场,有人潇洒️离开。有人则对送出去的礼物,花出去的恋爱成本,想要悉数收回。那么,受赠人是否应当悉数归还受赠财物呢?
情形一:小额赠与行为
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促进恋爱关系,赠送对方的小礼物以及消费型支出,以及未明确说明是借款的红包、转账,都视为无条件赠与,一旦交付就转移了所有权,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情形二:大额赠与行为
这需要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这些大额财物的赠与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赠与行为。
赠与人对自己提出的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赠与人无法举证赠送行为的为了结婚而发生的,且不符合男女恋爱结婚循序渐进的常理,赠与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类大额财物的赠送,将被视为一般赠与行为,赠与人无正当理由要求受赠人归还财物。
情形三: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
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对于结婚为目的判断,可以从金额巨大、转款之用途(购房、购车),以及恋爱到结婚的正常发展等因素判断分析。赠送的目的是为了巩固恋爱关系,构筑婚姻基础。
如果解除条件成就(没有共同生活并缔结婚姻关系的基础与可能性)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恢复到原本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简言之:以恋爱为目的大额财物的赠送,在恋爱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能顺利结婚时,赠与人诉讼请求返还赠与财产,应当得到支持。
(文章参考自云石知律公众号有关内容)